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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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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5-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临2016-025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1元(含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1元。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非居民企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99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1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日

●除息日:2016年6月3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3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5月16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5月17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2016年6月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2015年末总股本482,756,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0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红利53,103,160.00元(含税)。

(四)扣税情况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1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1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9元。如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9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11元。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日

(二)除息日:2016年6月3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3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一)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二)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马廷义先生、雷敬国先生、马廷耀先生、王占标先生、马雪香女士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三)除以上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371-67898155

联系传真:0371-67898155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区Y19栋

邮政编码:450001

七、备查文件目录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