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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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2康得债”2016年付息公告

2016-12-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康得新 公告编号:2016-113 债券代码:112137 债券简称:12康得债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2康得债”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发行的2012年公司债券(简称“12康得债”、“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137)至2016年12月13日将期满四年。本期债券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12月13日,凡在2016年12月13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6年12月13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根据本公司“12康得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详细如下:

1、发行价格(每张):本期债券面值100元

2、年付息次数:1次

3、本付息期票面利率:5.90%

4、派息额(每张):5.9元

5、付息登记日:2016年12月13日

6、除息日:2016年12月14日

7、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5.90%

8、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6年12月14日

公司债券将于2016年12月14日开始支付2015年12月14日至2016年12月13日期间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2康得债

3、债券代码:112137

4、发行总额:人民币9亿元;

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

5、债券期限: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公司在2015年11月16日、2015年11月17及2015年11月18日进行了债券回售登记,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债券回售申报数据,“12康得债”本次有效回售申报数量1,000张,回售金额105,900元。

6、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5.90%;

下一期票面利率为5.90%。

7、债券起息日:2015年12月14日。

下一期债券起息日:2016年12月14日。

8、债券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12月14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制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到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每年付息一次。

9、信用评级情况: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上调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上调为AA+。(详见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集团主体及存续债项“12 康得债”评级调升的公告》。

10、上市时间和地点:2013年2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5.90%。每10张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59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47.2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元派发利息为53.10元。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6年12月13日

2、除息日:2016年12月14日

3、付息日:2016年12月14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12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册的全体债券持有人。2016年12月13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6年12月13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付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的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含QFII、RQFII)投资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收入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三)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昌平科技园区振兴路26号

联系人:杜文静、王 山

电话:010-82282777

传真:010-80107261

邮政编码:102200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项目主办人:王晨宁、曹震宇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5227

邮政编码:100010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赖兴文

邮政编码:518031

关于本次付息的相关事宜,投资者可以咨询以上机构或者原始认购网点。

八、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