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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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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2016-12-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ST新梅 编号:临2016-105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撤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近日,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第三人”)收到上海兴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盛集团”)发来的(2016)沪民终313号《民事裁定书》。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5年2月25日,兴盛集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斌忠、上海腾京投资管理咨询中心、兰州鸿祥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十六名被告提起诉讼。兴盛集团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请求判令各被告买卖第三人股票的行为无效等。该案于2015年3月5日得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详见公司临2015-010、030、036号公告)。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收到该案的《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兴盛集团全部诉讼请求。针对一审判决结果,兴盛集团以原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认定事实错误等为由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详见公司临2016-063、069号公告)。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

兴盛集团以各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上诉人上海兴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提起上诉。但其在审理中撤回上诉,故本院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判决均不再予以评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兴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664.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5,832.05元,由上诉人上海兴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案件的撤诉对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将起到积极的影响。

四、备查文件

(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终313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