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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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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2016-1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2016-047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六年第十次会议于2016年12月12日在北京召开。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17名,实际到会董事15名(叶迈克董事委托李健独立董事、张征宇董事委托张杰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通过决议如下:

一、通过《关于董事会对行长授权(2017年)的议案》。同意《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授予行长经营管理权限的授权书》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授权行长对外代表本行签署文件的授权书》。

表决结果:1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通过《关于2016年下半年呆账贷款核销的议案》,并授权高级管理层办理相关具体事宜。

表决结果:1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通过《关于为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注资的议案》,同意于2016年为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注资2亿元。

杨书剑董事、杜志红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1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通过《关于聘任冯丽华女士担任副行长的议案》,同意聘任冯丽华女士为北京银行副行长,其任职资格尚需取得监管机构核准。同意许宁跃先生辞去北京银行副行长职务。

许宁跃先生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成功打造科技金融、文化金融、绿色金融、惠民金融等特色品牌,积极探索投贷联动业务模式,持续推动公司业务精细管理、精准营销和创新模式,圆满完成蠡县农信社重组挂牌工作,为北京银行持续稳健创新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在此,本行董事会对许宁跃先生任职期间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独立董事意见:同意。

表决结果:1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13日

附件:

冯丽华女士简历

冯丽华女士,本行行长助理,零售业务总监。于1996年1月加入本行。冯女士2015年3月至今担任本行行长助理,2011年9月至今担任本行零售业务总监,2006年8月至2014年12月担任财富管理部总经理,2005年3月至2006年8月担任个人银行部总经理,2000年5月至2005年3月担任公司金融部总经理,1996年1月至2000年5月担任资金计划部总经理,1985年8月至1995年11月在中国工商银行从事相关工作。冯女士为高级经济师,厦门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2016-048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〇一六年第八次会议于2016年12月12日在北京召开。本次监事会应到监事9名,实际到会监事6名(郝如玉监事委托瞿强监事、张建荣监事委托张慧珍监事、刘振东监事委托周一晨监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通过决议如下:

通过《关于选举监事长的议案》,同意曾颖女士担任本行监事长,同时同意强新女士辞去监事长职务。

强新女士在担任监事长期间,严于律己、勤勉履职,积极创新监督形式、丰富监督内容,持续深化履职监督、财务监督、内控监督和风险监督,为本行公司治理提升、发展战略转型、企业文化建设以及维护股东、公司、员工和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作出了重要贡献。本行对强新女士在任职期间作出的贡献给予高度评价并深表谢意。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12月13日

附件:

曾颖女士简历

曾颖女士,2016年7月加入本行。曾女士2011年5月起担任北京银监局党委委员、副局长,2010年2月至2011年5月担任北京银监局人事处(党委组织部)处长(部长),2004年11月至2010年2月担任北京银监局办公室主任,2005年12月至2006年2月兼任北京银监局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处处长,2003年9月至2004年11月担任北京银监局外资银行监管处负责人(副处级)、处长,1987年8月至2003年9月在人民银行北京分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工作,历任人民银行北京分行银行管理处副处长、农村合作金融管理处副处长、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银行监管二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监管处副处长等职务。曾女士为高级经济师,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