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16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12-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87 证券简称:康德莱 公告编号:2016-010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438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526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9.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99,7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9,404,630.55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450,295,369.45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116463号《验资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江桥支行、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经本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医用针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子公司浙江康德莱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康德莱”),该项目总投资26,585.8万元,募集资金拟投入26,585.8万元。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浙江康德莱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公司拟通过向浙江康德莱增资的方式投入相应募集资金,即公司以募集资金26,585.8万元对浙江康德莱进行增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05)、《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对子公司浙江康德莱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07)。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浙江康德莱募集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合法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康德莱作为公司医用针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瓯海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2016年12月15日,公司、浙江康德莱与申万宏源证券、中国银行瓯海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2016年12月8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浙江康德莱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通过乙方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医用针扩建项目”,甲方负责确保乙方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专户余额为265,858,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医用针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海东、庞凌云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25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