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鼎立股份 鼎立B股 公告编号:2016-100
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12月1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浦东新区王桥路999号中邦商务园1037号一楼会议室(运通路靠近创业路的大门进)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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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张朋起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出席了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董事许宝星先生、独立董事魏嶷先生、童兆达先生因事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李启利先生因事未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出售鼎立置业(上海)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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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关于为鼎立置业(淮安)有限公司提供协议履约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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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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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特别决议议案: 1 、2
以上议案皆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波律师、胡晴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鼎立股份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