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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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1-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816 证券简称:顾家家居 公告编号:2017-002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881号)核准,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8,25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4.66元,共计募集资金203,44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95,679.1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天健验〔2016〕408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16年10月27日,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详细内容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编号:2016-004)。

2016 年11月28日,公司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及授权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实施募投项目“年产97万标准套软体家具生产项目”的全资子公司浙江顾家梅林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顾家梅林”)增资 14,000万元,并授权其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详细内容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2016-007)。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储存管理,于2017年01月24日与顾家梅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17年01月23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注①:该募集资金专户为顾家家居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注②:该募集资金专户为顾家梅林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保荐机构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引申如下:

甲方: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浙江顾家梅林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1、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中“年产97万标准套软体家具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该项目由甲方、丁方共同实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孔磊、潘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丁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丁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