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3月11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2017-03-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港股份”或“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目前,中德证券对空港股份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中德证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北京证监局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监管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申请材料提交后,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协调发行人与各中介服务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出具反馈回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审阅空港股份信息披露情况:在持续督导期间(2015年12月29日-2016年12月31日,下同),保荐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空港股份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了审阅。

2、定期对空港股份的下列情况进行现场检查:(1)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2)信息披露情况;(3)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4)募集资金使用情况;(5)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6)经营状况。

3、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4、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5、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就空港股份的规范运作、募集资金运用等事项发表专项意见。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对空港股份履行持续督导工作职责期间,空港股份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证券发行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场地或其他便利条件,能够提供持续督导工作所需的资料,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各部门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保证了保荐机构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对空港股份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空港股份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空港股份提供专业意见,出具相关报告,并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空港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报出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空港股份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其他申报事项

截至2016年12月31日,空港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保荐机构将继续对空港股份的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