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大股东部分股份
解除司法冻结及司法轮候冻结、解除质押与再次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29 证券简称:皇氏集团 公告编号:2017–010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大股东部分股份
解除司法冻结及司法轮候冻结、解除质押与再次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第二大股东李建国先生的函告,获悉其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解除司法冻结及司法轮候冻结、解除质押与再次质押,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公告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司法冻结及司法轮候冻结、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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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股份再次质押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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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股份解除司法冻结及司法轮候冻结、解除质押与再次质押的办理情况
1.公司第二大股东李建国先生因自身的经济纠纷,其所持有的公司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86,987,24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38%)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间为三年,即自2016年7月13日至2019年7月12日,并于2016年7月1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相关冻结手续。本次司法冻结之前,李建国先生因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58,410,000股质押给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业绩承诺实现的保证措施,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8,577,249股质押给公司董事王婉芳女士。2017年3月9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上述28,577,249股股份办理了解除司法冻结登记手续;2017年3月9日,王婉芳女士办理了上述28,577,249股股份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2.公司第二大股东李建国先生因自身的经济纠纷,其所持有的公司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12,4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9%)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司法轮候冻结,轮候期限36个月,委托日期为2016年7月13日。本次司法轮候冻结之前,李建国先生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600,000股及8,870,000股已分别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司法冻结。2017年3月9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上述12,470,000股股份办理了解除司法轮候冻结登记手续;2016年12月15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述司法冻结的3,000,000股股份办理了解除司法冻结登记手续;2017年3月9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述司法冻结的600,000股股份办理了解除司法冻结登记手续。
3.因公司董事宗剑先生帮助李建国先生偿还欠款189,846,794.52元,李建国先生与宗剑先生签署了《股票质押合同》,李建国先生同意将其所持有的公司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32,177,24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4%)质押给宗剑先生,作为李建国先生归还欠款的保证措施,并于2017年3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相关质押手续。
四、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司法冻结)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李建国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为99,457,24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87%,均已被质押及司法冻结,其中:被质押的股份为32,177,249股,处于司法冻结状态的股份为67,280,000股。
五、本次质押(司法冻结)潜在的风险和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由于本次质押(司法冻结)的股份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股份补偿,有可能出现股份被质押(司法冻结)影响利润补偿的潜在风险,据此,李建国先生向公司出具《声明函》声明,其本人将在公司的要求下采取下列措施(之一或合并)以确保利润补偿措施切实得到保障:
1.李建国先生以其他自有资产对利润补偿提供偿债保证,并按照皇氏集团的要求办理抵押/质押等债务担保手续;
2.李建国先生寻觅符合皇氏集团认可的第三方,对利润补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以上述第三方的合格资产向皇氏集团进行抵押/质押以保障利润补偿。
同时,其本人将继续积极与案件相关诉讼当事人协商解决相关纷争解除本次司法冻结。综上所述,本次被质押(司法冻结)的股份不会影响其对公司业绩承诺的正常履行。
六、备查文件
1.股份解除质押登记证明及股份质押登记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