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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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3-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578 证券简称:三星新材 公告编号:临2017-004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6号)核准,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2.26元,共计募集资金26,972.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5,274.29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1,697.71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7年2月28日出具天健验[2017]5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储存管理,与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越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德清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17年3月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专户余额情况如下:

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新市支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的下属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德清支行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的下属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越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德清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1)账号为201000168197161,该专户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后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账号为1205280329200108556,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账号为52030154500000939,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30万套中高端低温储藏设备玻璃门体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账号为15456000000043413,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12万套大容积冰箱玻璃门体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以不同期限的定期方式存储,或购买不同期限银行保本理财,应及时通知对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定期存款和保本理财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方式续存、或继续购买银行保本理财,并通知丙方,甲方定期存款和保本理财不得以任何形式办理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敬涛、傅毅清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 3 月21日

●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