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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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3-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52 证券简称:昇兴股份 公告编号:2017-022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温州博德科技有限公司7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已于2017年1月18日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核准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温州博德真空镀铝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6号)。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183,585.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8.5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95,999,994.20元,扣除承销费用3,710,000.00元(含税)后的余额92,289,994.20元于2017年3月16日存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募集资金到账情况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16)第350ZA0098号《验资报告》。

上述到账的募集资金款项尚需支付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的其余发行费用110,000元(含税),因此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扣除全部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为92,179,994.20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湖东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及独立财务顾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591902877510911,截止2017年3月15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温州博德科技有限公司70%股权之募集配套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杜文晖先生、张寅博先生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4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招商证券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8、如果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招商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解除《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招商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招商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备查文件

1、公司、招商证券与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验字(2016)第350ZA0098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