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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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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公告

2017-03-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36 证券简称:片仔癀 公告编号:2017-006

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本判决书涉案的金额共计:人民币3002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2014-001号),披露了公司与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厦门晚报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厦门日报社的诉讼事项,并由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2015年3月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闽民终字第446号)作出终审裁定:该案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新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榕民初字第1431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及“八宝丹”与“八宝丹片仔癀”、“片仔癀”之渊源关系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立即删除其官方微信公众号“鼎炉八宝丹”上推送的《鼎炉良药展—八宝丹》、《鼎炉八宝丹传奇》二文,并消除影响;

2、被告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000元(已包含合理费用);

3、被告厦门日报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

4、驳回原告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1800元,由原告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5900元,被告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负担264900元,被告厦门日报社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尚未履行,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