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5月11日

查看其他日期

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5-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640 证券简称:德艺文创公告编号:2017-016

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75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4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8,820万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2,700万元(含税),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6,120万元。本次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3,883万元(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937万元,于2017年4月11日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上述资金到账情况经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7年4月11日出具了闽华兴所(2017)验字A-00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总经理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授权总经理与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古田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17年5月10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户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专户开立情况

1、甲方已在招行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1”),账号为591902032710666,截至2017年5月10日,专户余额为126,965,800元。专户1仅用于甲方德艺研发创意中心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已在兴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2”),账号为117120100100168888,截至2017年5月10日,专户余额为15,000,000元。专户2仅用于甲方补充营运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方已在民生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3”),账号为699462248,截至2017年5月10日,专户余额为7,404,200元。专户3仅用于甲方海外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和文化创意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等允许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等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等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等不得质押。

(三)甲方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确认本协议约定的专户支出范围与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公告一致,并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指定保荐代表人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耀、李斌可以随时到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及丙方保荐代表人A以挂号信方式寄送专户对账单。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10%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方、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丙方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闽华兴所(2017)验字A-001号《验资报告》。

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