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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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进展公告

2017-08-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编号:临2017-028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7月29日对秦皇岛污水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秦环罚字[2015]008号)罚款人民币12,993,228.18元的行政处罚最后裁定为人民币3,651,359.58元。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国中(秦皇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皇岛污水”)于2017年8月4日收到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秦环罚字[2017]006号),对秦皇岛污水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3,651,359.58元。该笔罚款为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对秦皇岛污水2015年7月28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秦环罚字[2015]008号)罚款人民币12,993,228.18元的重新裁定。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关于子公司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公告》(临2015-029)。现将行政处罚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的基本情况

2015年4月,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秦皇岛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秦环测(监督)字(2015)第(040)号]对秦皇岛污水进行调查,发现秦皇岛污水的出水水质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认定,秦皇岛污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对秦皇岛污水于2015年7月28日做出罚款人民币12,993,228.18元的处罚决定。

近期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考虑到秦皇岛污水出水超标主要由进水超标所致,在发现进水超标后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同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了报告,参照《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27项裁量标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秦皇岛污水重新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3,651,359.58元。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同时公司遵循谨慎性原则,于2015年度计提12,993,228.18元预计负债,本次罚款金额的调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初步会计处理方式为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影响公司本年净利润金额9,341,868.60元。上述调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审议,并择日另行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8日

备查文件:

1、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秦环罚字[2017]006号

上述备查文件查阅途径为:公司证券事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