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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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7-08-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90 证券简称:锦州港 公告编号:2017-037

900952 锦港B股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10元,B股每股现金红利0.001472美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6月28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002,291,5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0,022,915.00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大连港投融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锦州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a.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等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b.对于持有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009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c. 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09元。

d.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10元。

(2)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B股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规定,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下一工作日即2017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中间价(1:6.7940)计算,每股现金红利0.001472美元(含税)。

a.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向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发放2016年度现金红利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001325美元。

b.居民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等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1472美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c、境外自然人股东:本公司为非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自然人需要按照《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在派发登记时,对于境外自然人证券账户暂按每股税前0.001472美元发放,待个人转让股票时,对于境外自然人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对于境外机构账户按每股税后0.001325美元发放。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港大街一段1号

联系部门:公司董监事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0416-3586171 传真:0416-3582431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