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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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7-09-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ST厦工 公告编号:临2017-081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共计:94,561,554.39元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民初828号、(2016)闽02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1.2016年8月30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河南祥野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祥野”)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8,119.17万元,并要求贾纪超、张瑞连、贾红钦、平顶山市陆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9月1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1月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49”号公告。

2.2016年11月16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唐山圣通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圣通”)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2,431.45万元,并要求梁东明、兰珍、汪红艳、刘刚、邹国良、唐山市利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公司有权对被告马宗林名下房产变卖、拍卖所得价款6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2016年11月16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2月2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65”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2017年8月18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河南祥野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02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河南祥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72,691,234.73元及资金占用费,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

2.贾纪超、张瑞连、贾红钦、平顶山市陆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对河南祥野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河南祥野追偿。

3. 若河南祥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本案案件受理费447,773元,由河南祥野、贾纪超、张瑞连、贾红钦、平顶山市陆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二)2017年6月23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唐山圣通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02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唐山圣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拖欠货款21,870,319.66元及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16年11月15日为1,630,238.88元,之后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律师费5万元、保全费5,000元。

2.梁东明、兰珍、汪红艳、刘刚、邹国良、唐山市利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2,000万元限额内,对唐山圣通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唐山圣通追偿。

3.若唐山圣通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公司有权对马宗林名下房产行使抵押权,并以所得价款在6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4. 若唐山圣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本案案件受理费159,578元,由唐山圣通负担(梁东明、兰珍、汪红艳、刘刚、邹国良、唐山市利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其中141,800元共同负担,马宗林负担9,800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