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实施完成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282 股票简称:南钢股份 编号:临2017—114
债券代码:122067 债券简称:11南钢债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实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南京南钢钢铁联合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拟自2017年5月12日起6个月内,按不高于3.40元/股的价格,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票,增持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本次增持计划的完成情况:2017年5月12日至2017年11月11日期间,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份6,987,8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6%,增持金额约为人民币2,200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已完成。本次增持后,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121,167,4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5%;公司控股股东南京南钢钢铁联合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1,916,519,44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47%。
●本次股东增持计划的完成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钢股份”、“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南京南钢钢铁联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钢联”)及其一致行动人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钢联合”)通知,南京钢联、南钢联合增持本公司股份计划于2017年11月11日实施完毕。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公司控股股东南京钢联及其一致行动人南钢联合。
(二)控股股东持有股份的数量、持股比例:截至本次增持前,公司控股股东南京钢联及其一致行动人南钢联合共持有公司股份1,909,531,63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8.20%。其中,南京钢联持有公司股份1,795,351,958股,占总股本的45.31%;南钢联合持有公司股份114,179,672股,占总股本的2.88%。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南钢股份价值的认可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
(二)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南钢股份A股股票。
(三)本次拟增持股份的金额和数量:增持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1%。
(四)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3.40元/股。
(五)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自2017年5月12日起6个月内(含2017年5月12日)。
(六)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南京钢联、南钢联合自有资金。
三、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2017年5月12日至2017年11月11日期间,南钢联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6,987,819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16%,增持金额约为人民币2,200万元。
截至2017年11月11日,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本次增持后,南钢联合持有本公司股份121,167,4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5%;南京钢联及其一致行动人南钢联合共持有公司股份1,916,519,44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47%股(增持期间,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总股本由增持前的3,962,072,457股增加至4,408,977,457股)。
南京钢联、南钢联合确认,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未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11月13日出具了《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合法主体资格;本次增持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依法可免于提出豁免申请而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增持人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201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详见同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五、其他说明
(一)本次增持计划及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南京钢联、南钢联合于2017年5月12日出具的《关于增持南钢股份股票及增持计划的通知》中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特此公告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