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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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12-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A股简称:招商银行 A股代码:600036 公告编号:2017-04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关于招商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银监复〔2017〕249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198号)核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7,500万股优先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截至2017年12月19日,本公司已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7,500,000,000元(尚未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2,250,000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467,750,000元。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17)第00581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10月)》的规定,本公司已就本次发行于2017年12月19日与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并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10051020629055010。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保荐机构签订的《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截止2017年12月19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75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本公司按月(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保荐机构出具专户的对账单。本公司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4.本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20%的,本公司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5.本公司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保荐机构有权要求本公司改正并配合保荐机构调查募集资金专户。

6.保荐机构发现本公司未按约定履行《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7.《监管协议》自本公司、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