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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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2018-01-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8年1月3日收到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山证券”)通知,中山证券作为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亿阳集团”)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即“16亿阳03”,下称“本期债券”)的承销商与受托管理人,经本期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授权,代表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就亿阳集团发行的本期债券出现预期违约情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市高院”)提起诉讼,并于2018年1月2日收到北京市高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京民初160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纠纷起因

2016年2月22日,亿阳集团作为发行人签署了《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并于2016年3月公开发行了公司债券(第二期)。中山证券为本期债券的债券承销商及债券受托管理人。

2017年10月起,亿阳集团名下资产因涉诉被多家法院予以司法冻结及司法轮候冻结,且亿阳集团债项信用评级持续下降。

中山证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于2017年11月8日召集债券持有人召开了本期债券2017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决议通过了《关于宣布本期债券因发行人的交叉违约情形已构成违约的议案》、《关于若发行人未提供有效担保则不豁免发行人违约责任并宣布本期债券提前到期的议案》、《关于本期债券宣布提前到期逾期未偿付则启动司法程序的议案》、《关于债券持有人会议给予受托管理人采取相关行动的授权的议案》、《关于修改本期债券争议解决机制的议案》等多项议案。

上述决议作出后,因亿阳集团未按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提供增信措施和有效担保,中山证券已于2017年11月10日按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宣告亿阳集团违约,且亿阳集团未能在持有人会议要求的2017年11月24日前,提供有效担保或偿付本期债券的全部本息,以实现违约豁免。

中山证券依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授权,以自身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向北京市高院提起诉讼,向亿阳集团主张本期债券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财产保全保险费、律师费、保全费及诉讼费等费用。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亿阳集团向中山证券偿付债券本金人民币755,000,000.00元及至2017年11月10日止的利息人民币37,821,305.56元;

2、请求判令亿阳集团向中山证券支付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债券逾期利息(以人民币792,821,305.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65%计算,暂计至2017年12月20日为人民币9,381,718.78元);

3、请求判令本案财产保全保险费人民币803,307.00元由亿阳集团承担;

4、请求判令本案律师费人民币300,000.00元由亿阳集团承担;

(注:上述诉请金额合计人民币803,306,331.34元)

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亿阳集团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系中山证券作为涉案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经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代表债券持有人以中山证券自身名义作为原告进行,本次诉讼的权利义务与法律风险最终均由债券持有人享有和承担,除本次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暂由中山证券先行垫付外,公司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及中山证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造成实际影响。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