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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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公告

2018-01-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公告编号:2018-001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为本案之原告方;

●案件已终审判决;

●本次诉讼涉及金额为:工程款人民币38,371,720元及相关利息及支付进度款违约金4,713,643.01元,并自2015年1月10日至款付清日止就欠付工程款按日万分之五利率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本公司已对涉案项目应收账款单独计提了坏账准备,如公司收回该项工程款,则本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一、重大诉讼起诉、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因浙江路网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网物流”或“被告”)在缙云路网物流中心工程支付工程进度款过程中存在拖延情形,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建工”或“本公司”或“原告”)于2015年9月向缙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路网物流支付所欠本公司工程款违约金及相应利息,2016年12月缙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本公司就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关于本案事实、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及上诉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2017年1月7日披露的《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2015-068、2017-001)。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7)浙11民终167号),对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了判决。

二、案件判决情况

1、一审判决及上诉情况

根据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一审主要判决如下:

(1)被告浙江路网物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即支付原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38,371,720元、未及时支付进度款违约金4,713,643.01元,并自2015年1月10日至款付清日止就欠付工程款按日万分之五利率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驳回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公司不服缙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丽缙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上诉人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应支付的38,371,720元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本次判决情况

浙江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公司上诉并进行了审理,根据其出具的终审《民事判决书》,本次主要判决如下:

1、维持缙云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第一项,被告浙江路网物流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即支付原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38,371,720元、未及时支付进度款违约金4,713,643.01元,并自2015年1月10日至款付清日止就欠付工程款按日万分之五利率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确认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缙云路网物流中心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被上诉人浙江路网物流有限公司欠付的38,371,720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已对涉案项目应收账款单独计提了坏账准备,如公司收回该项工程款,则本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