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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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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06-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18 股票简称:康美药业 编号:临2018-052

债券代码:122080 债券简称:11康美债

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康美债

优先股代码:360006 优先股简称:康美优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1康美债”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年6月15日(最后交易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年6月19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年6月21日;

4、摘牌日:2018年6月21日。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1年6月21日发行的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1康美债”、“本期债券”)至2018年6月21日届满七年,公司将于2018年6月21日支付本期债券的本金和2017年6月21日至2018年6月20日期间的年度利息。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11康美债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1康美债;

3、债券代码:122080;

4、发行总额:人民币25亿元;

5、债券期限:期限为7年,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6.00%;

7、债券起息日:2011年6月21日;

8、债券付息日:本期债券的利息自起息日起每年支付一次。2012年至2018年每年的6月21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9、债券兑付日:2018年6月21日;

10、债券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7月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1、债券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利率及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的有关约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6.00%,每手“11康美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0.00元(含税),兑付本金人民币1,000元。本期债券到期兑付本金金额为人民币250,000.00万元,本次派发的付息总额为15,000.00万元(含税)。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年6月15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年6月19日;

3、债券兑付日:2018年6月21日;

4、债券摘牌日:2018年6月21日。

四、本息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2018年6月15日上交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康美债”持有人。

五、本息兑付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年度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本金、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利息。

六、关于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收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对于债券持有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段小霞,电话:0755-33915822,传真:0755-86275777,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下梅林泰科路,邮编:518000

2.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武建新、李青蔚、陈光、舒晗,联系电话:010-59136721 020-87555888,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邮政编码:510075。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电话:021-68870114,传真:021-6887006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