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32 股票简称:白云山 编号:2018-057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裁定结果
● 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1)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
(2)同兴药业有限公司: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
● 结果及涉案金额:驳回申请人同兴药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案件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同兴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 是否对本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兹提述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18年3月26日的《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关于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粤03民特49号《传票》的事宜。
本公司今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粤03民特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现将主要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相关情况
本公司于2014年11月21日依据《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合同》(“《股东合同》”)的约定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名“深圳国际仲裁院”,下称“仲裁委员会”)提交裁决请求,请求裁决同兴药业有限公司(“同兴药业”)依据《股东合同》之约定履行股权转让义务,将其在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48.0465%的股份,按经评估的每股净资产乘以同兴药业持股数98,378,439为对价全部转让给本公司。
2017年12月25日,本公司收到华南国仲深裁【2017】578号《裁决书》。华南国仲深裁【2017】578号《裁决书》裁决:同兴药业依《股东合同》履行股权转让义务,将其持有的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共计98,378,439股),按每股净资产值人民币3.75元、总转让价格人民币368,919,146.25(含税价)元,全部转让予本公司(详见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12月25日的《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87)。
2018年3月,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粤03民特49号《传票》,主要是同兴药业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华南国仲深裁【2017】578号仲裁裁决(详见本公司日期为2018年3月26日的《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1、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同兴药业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人:王健仪,该公司董事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黄竹坑业兴街11号南汇广场A座1206室
2、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楚源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沙面北街45号
3、申请事项:申请人同兴药业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华南国仲深裁【2017】578 号仲裁裁决。
三、裁定结果
根据裁定书,本案的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同兴药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同兴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四、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涉及的股权转让事宜尚未完成,暂无法明确判断本次诉讼对本公司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粤03民特49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