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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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12-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11 证券简称:佛燃股份 公告编号:2018-087

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2月21日(星期五)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21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20日15:00至2018年12月21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大道中1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尹祥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494,645,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8.9651%。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494,642,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8.964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6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6%。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245,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44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每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94,64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48%;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关于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94,64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48%;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3、《关于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94,64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48%;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叶坚鑫律师、谢希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