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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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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
暨决议生效公告

2019-03-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19年3月15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圆信永丰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圆信永丰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了《关于圆信永丰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率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2019年2月12日起至2019年3月12日17:00止,计票时间为2019年3月13日,本次计票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共计131,012,666.98份,占本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65.32%,达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圆信永丰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为:131,012,666.98份基金份额同意,0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已达到参加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圆信永丰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本基金托管人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万元,律师费4万元,合计为5万元,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9年3月13日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履行备案手续。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实施情况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决议相关事项将在定期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一并调整。

根据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议案的说明,在《关于圆信永丰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率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调整前的约定运作。自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的下一工作日即2019年3月18日起,上述费率调整方案开始执行。

四、备查文件

(一)《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圆信永丰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二)《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圆信永丰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及《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圆信永丰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三)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四)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3月15日

公 证 书

(2019)沪东证经字第2417号

申请人: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海景南二路45号4楼02单元之175。

法定代表人:洪文瑾。

委托代理人:陈熙,男,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二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圆信永丰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圆信永丰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圆信永丰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一九年一月三十日、一月三十一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圆信永丰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率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圆信永丰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圆信永丰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公证人员唐伟欣于二○一九年三月十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9楼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圆信永丰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李真的监督下,由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刘潇、张佳优进行计票。截至二○一九年三月十二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圆信永丰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131,012,666.98份,占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权益登记日圆信永丰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200,560,269.00份的65.32%,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圆信永丰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圆信永丰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率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131,012,666.98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圆信永丰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圆信永丰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圆信永丰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率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 证 员 林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