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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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2019-03-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 公告编号:2019-18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银川恒通滚动轴承有限公司诉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债务划转协议》纠纷案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披露了原告银川恒通滚动轴承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债务划转协议》纠纷案,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32,316元,逾期付款利息12,255.7元(暂计至2018年12月31曰,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直至实际清偿之日),以上合计144,571.7元,详见本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2019-09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之诉讼二。

(二)上述诉讼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宁0181民初414号],判决如下:

1、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银川恒通滚动轴承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2,316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35%计算,支付2019年1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

2、驳回原告银川恒通滚动轴承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1元,由原告银川恒通滚动轴承有限公司负担271元,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9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宁夏国云联合电力有限公司诉本公司《电能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合同纠纷事项

(一)诉讼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2018-109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原告宁夏国云联合电力有限公司因与本公司《电能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合同纠纷事项,将本公司诉至灵武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本公司清偿原告建设费用余额624,300元,并判决支付违约金224,860元及承担诉讼费用。

2018年12月11日,本公司披露了上述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国云联合电力有限公司建设费用624,300元;支付违约金187,290元,共计811,590元;驳回原告宁夏国云联合电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92元,减半收取6,146元,由被告本公司负担。详见本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2019-116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之诉讼二。

(二)上述诉讼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15日本公司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宁01民终496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46元,由上诉人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将相关诉讼所涉本金及利息计入负债及财务费用,案件受理费及复利、罚息等因数额较小,不会对公司业绩造成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宁0181民初414号];

2、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宁01民终496号]。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