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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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21-1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25 证券简称:太钢不锈 公告编号:2021-055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出现否决议案,具体情况如下:议案4《关于与太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及议案5《关于部分日常关联交易超年初预计额的议案》经股东大会表决未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1月16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上午9:15,投票结束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下午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西省太原市花园国际大酒店花园厅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魏成文 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三)董事柴志勇先生、张晓东先生、独立董事毛新平先生、刘新权先生、汪建华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他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21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

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同意3,948,702,3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1,607,4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42,152,3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反对1,607,4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2.《关于续聘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同意3,914,789,2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反对2,003,2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弃权33,522,5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08,239,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7%;反对2,003,2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弃权33,522,5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

3.《关于续聘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同意3,929,091,2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反对1,759,5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弃权19,464,3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22,541,2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3%;反对1,759,5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弃权19,464,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

4.《关于与太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3,606,454,334股回避了表决;

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同意134,314,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6%;反对190,335,8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5%;弃权19,210,3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该议案未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4,218,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4%;反对190,335,8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7%;弃权19,210,3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

5.《关于部分日常关联交易超年初预计额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3,606,454,334股回避了表决;

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同意134,300,9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6%;反对190,319,7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5%;弃权19,240,0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该议案未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4,205,2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4%;反对190,319,7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6%;弃权19,240,0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翟颖、梁慧茹

3.结论性意见: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关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翟颖、梁慧茹律师出席贵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1年10月30日,贵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股东发出《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21年11月16日下午2:30在山西省太原市花园国际大酒店花园厅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魏成文先生主持。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等内容与《通知》中所列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676,014,9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5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54人,代表股份274,300,1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2%。参会股东均为2021年11月10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经公司确认;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均持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2.公司董事柴志勇先生、张晓东先生、独立董事毛新平先生、刘新权先生、汪建华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他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通知》中所列的五项议案进行了表决。

2.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监事以及本所律师进行监票、计票并统计了现场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投票结果如下:

2.1《关于2021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48,702,3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1,607,4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2,152,3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反对1,607,4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2.2《关于续聘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14,789,2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反对2,003,2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弃权33,522,5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8,239,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7%;反对2,003,2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弃权33,522,5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

2.3《关于续聘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29,091,2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反对1,759,5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弃权19,464,3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2,541,2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3%;反对1,759,5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弃权19,464,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

2.4《关于与太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4,314,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6%;反对190,335,8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5%;弃权19,210,3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4,218,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4%;反对190,335,8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7%;弃权19,210,3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

2.5《关于部分日常关联交易超年初预计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4,300,9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6%;反对190,319,7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5%;弃权19,240,0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4,205,2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4%;反对190,319,7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6%;弃权19,240,0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

3.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一项至第三项议案均获得通过,第四项、第五项议案未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原 建 民

经办律师:

翟 颖 梁 慧 茹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