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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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2021年付息公告

2021-1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776 证券简称:永安行 公告编号:2021-063

债券代码:113609 债券简称:永安转债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2021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1年11月23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1年11月24日

●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1年11月24日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将于2021年11月24日开始支付自2020年11月24日至2021年11月23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永安转债

3、债券代码:113609

4、债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发行总额:人民币88,648万元

6、发行数量:8,864,800张

7、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8、债券期限: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0年11月24日至2026年11月23日。

9、债券利率:第一年0.4%、第二年0.6%、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2.0%、第六年3.0%。

10、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2020年11月24日,T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11、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12、转股期限:2021年5月31日至2026年11月23日。

13、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20.34/股,最新转股价格为16.48/股。

14、可转债信用评级: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对本次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本次可转债主体信用评级为AA-级,债券信用评级为AA-级。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对本次可转债进行了跟踪评级,本次可转债主体及债券信用评级维持AA-级不变。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永安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0年11月24日至2021年11月23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40%(含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兑息金额为人民币0.40元(含税)。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1年11月23日。

2、可转债除息日:2021年11月24日。

3、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1年11月24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1年11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永安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0.40元(含税),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0.32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40元(含税)。

3、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即2025年底。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40元。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400号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9-81282003

2、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人:雷仁光、李卓然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