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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该类诉讼,除应付款项本金外的其他相关成本费用,公司按以下依据进行确认:
①若案件一审已判决且公司败诉同时存在二审上诉可能性的,公司根据一审判决书对需要承担案件的受理费及对方律师费等计提预计负债。
②当涉及诉讼尚未判决,案件胜诉或败诉概率暂时无法估计或涉诉金额无法可靠计量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一一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不符合计提预计负债的相关条件,暂不计提预计负债。待案件有进一步进展后,根据新增可计量证据资料及时计提相应的预计负债。
2)与客户相关的履约类诉讼
履约类诉讼,主要为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诉讼,基本属于主张工程款或超付工程款追回案件,该类案件如果一审已判决公司败诉且存在二审上诉的可能性,公司将对需要承担案件的受理费及对方律师费等计提预计负债,对于本金部分,公司已在应收账款中确认或调整。
3)票据类索赔诉讼
票据类诉讼,主要涉及公司自己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收到客户开出并背书给下游供应商的商业承兑汇票。该部分票据逾期未兑付,最终持票人或下游供应商起诉公司,若案件一审已判决且公司败诉同时存在二审上诉可能性的,公司根据一审判决书对需要承担案件的受理费及对方律师费等计提预计负债,对于本金部分,公司已在应付账款、应付票据或其他流动负债中确认。
(3)预计负债的确认结果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被诉未结案件共计163个,标的额32,622.55万元。其中,一审判决败诉共计40个,标的额4,698.05万元,一审判决支付本金共计3,048.68万元,案件受理费共计56.57万元,逾期利息等共计341.78万元,公司已上诉,但估计败诉可能性较大;一审判决胜诉共计9个,标的额1,309.42万元,预计二审维持原判决;已调解案件共计36个,标的额共计2,313.55万元,一审尚未开庭及出判案件共计78个,案件标的额共计24,301.53万元。公司按照上述标准,共计计提预计负债398.35万元。
公司按照上述计提标准对重大诉讼以及其他未决诉讼进行了审慎判断,按照最佳估计数确定经济利益可能流出企业的金额并计提。该金额已充分体现了未来公司可能支付的相关负债,因此预计负债计提是充分的、合理的。
(2)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挂靠、转包、内部承包(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员工个人承包)的情况,逐一列示相关项目情况和所确认的收入及成本情况,收入确认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成本费用的确认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跨期确认的情形,并请结合风险报酬转移等情况,进一步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规,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回复:
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挂靠、转包、内部承包的项目。公司根据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按照经甲方确认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总工作量的比例确定。由于甲方客户能够控制本公司履约过程中的在建工程,公司将其作为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公司按照产出法,根据经甲方或者监理方审核工程进度,确定提供服务的履约进度。对于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税费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税费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成本根据工程项目计划成本及履约进度确认成本,对于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税费全部确认成本,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回复】
1、核查程序
(1)通过企查查,查询公司与自然人大额纠纷的诉讼情况;
(2)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公司与自然人大额纠纷对应开展建设工程合同的业务模式;
(3)获取并检查对应的合同、结算单据、银行回单、诉讼等资料,确认对应项目的收入成本确认以及预计负债的确认;
(4)访谈与大额自然人对应的项目,并发函询证;
(5)检查对应项目期后回款、付款情况。
2、核查结论
经核查,我们认为:(1)与前述自然人产生纠纷,对应计提预计负债金额和依据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2)公司不存在挂靠、转包、内部承包的情况,逐一列示相关项目情况和所确认的收入及成本情况,按照总额法法确认收入,相关收入成本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6.2023年你公司其他应收款期末账面价值为6,525.23万元,较期初增加1,295.05万元,其中往来款项期末余额较期初增加近3,000万元。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中,第一名往来款期末余额1,975.52万元,占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的19.0%;第二名、第三名其他应收款的账龄均为3年以上。请你公司:
(1)说明2023年其他应收款中往来款项大幅增加的原因;
【公司回复】
报告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中往来款期末账面余额为4,736.31万元,较期初账面余额增加2950.03万元,主要原因系:
1、公司于2023年将孙公司瑞信新能源(信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100%股权出售给北京京能清洁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交易对价16,870.63万元,公司已于2023年收到股转款16,222.63万元,剩余股转款648万元待完成全部未完手续和工程质量缺陷整改且受让方或目标公司确认后方可收回,该剩余股转款648万增加期末其他应收款往来款。
2、股权出售前公司与子公司瑞信新能源(信丰)有限公司之间存在非经营性往来款,期末目标公司不再纳入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其他应收款往来款项中应收瑞信新能源(信丰)有限公司款项余额为1,975.53万元,导致期末其他应收款往来款增加1,975.53万元。
(2)按欠款方归集的其他应收款前五名客户名称、与你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款项发生的原因及部分款项长期未收回的原因,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情形。
【公司回复】
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从上述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形成原因主要系项目保证金、往来款及公司转让原子公司股权转让款,且均为公司的非关联方,公司认为上述其他应收款的产生具有合理商业背景,不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财务资助的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年审会计师回复】
1、核查程序
(1)了解资金管理业务流程、执行控制测试程序,重点检查大额资金支出的授权审批、职责分工和职权分离、内部记录和核对;
(2)了解并取得公司用章管理制度、实地查看公章保管,执行与公章使用相关控制测试程序;
(3)取得并检查银行开户清单、企业信用报告;
(4)查验银行对账单;
(5)核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抽查大额收支回单。
(6)检查出售瑞信新能源(信丰)有限公司合同、银行回单等资料;
(7)检查大额的其他应收款对应的银行回单、合同等资料;
(8)实施函证及替代程序、检查期后回款情况;
2、核查结论
经检查,我们认为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增加主要系2023年出售瑞信新能源(信丰)有限公司尚未收回的股权转让款和不再纳入合并范围内的非经营性往来款所致,不存在资金占用情形。
7.报告期内,你公司向前五名客户合计销售收入为6.09亿元,占年度销售总额的39.22%。请你公司说明装饰装修业务前五大客户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涉及的具体项目、对应收入及占比、回款金额、合作开始时间、客户取得方式、结算模式、业务稳定性及可持续性等,与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公司回复】
1、2023年度公司前五大客户明细见下表:
■
2、2023年度公司装饰主业前五大客户明细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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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五大客户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特此公告。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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