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及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759 证券简称:海天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3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及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平昌海天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昌海天”)、成都天府新区海天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府新区海天”)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府新区海天、新津海天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津海天”)为全资子公司平昌海天向银行融资13,8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新津海天为全资子公司天府新区海天向银行融资2,2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天府新区海天、新津海天已实际为平昌海天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公司为天府新区海天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000万元,新津海天为天府新区海天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
● 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不设置反担保;
●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情况;
●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3年12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4年1月4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2024年度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34,5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并在确保规范运作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由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34,500万元的融资担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2月20日对外披露的《关于子公司2024年度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1)、2024年1月5日对外披露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公司分别于2024年7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4年8月12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子公司间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同意新增子公司间(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新增收购的子公司)互相担保额度预计不超过人民币123,300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7月26日对外披露的《关于新增子公司间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2024年8月13日对外披露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
1、公司、天府新区海天、新津海天水为全资子公司平昌海天向银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近日,公司、天府新区海天、新津海天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温江支行”)签署《保证合同》及《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合同》,为平昌海天向银行融资提供额度为13,800万元的担保。
2、公司、新津海天为全资子公司天府新区海天向银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近日,公司、新津海天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成都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天府新区海天向银行融资提供额度为2,200万元的担保。
上述担保均属于公司审议批准的范围并在有效期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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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天府新区海天、新津海天水为全资子公司平昌海天向银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保证合同》:
(1)保证人:公司、天府新区海天、新津海天
(2)债权人:兴业银行温江支行
(3)债务人:平昌海天
(4)保证金额:13,8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统称“被担保债权”)。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债权人采取诉讼、仲裁、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7)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合同》:
(1)出质人:公司
(2)质权人:兴业银行温江支行
(3)债务人:平昌海天
(4)保证金额:13,800万元
(5)质物:出质人持有的新津海天100%股权
(6)质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费、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统称“被担保债权”)。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质权人采取诉讼、仲裁、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7)质押期限:质权与被担保债权同时存在,被担保债权消灭的,质权才消灭。
2、公司、新津海天为全资子公司天府新区海天向银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保证合同》:
(1)保证人:公司、新津海天
(2)债权人:兴业银行成都分行
(3)债务人:天府新区海天
(4)保证金额:2,2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统称“被担保债权”)。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债权人采取诉讼、仲裁、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7)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本次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主要目的是为满足全资子公司平昌海天、天府新区海天的日常经营业务资金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降低融资成本,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同时,公司能够对平昌海天和天府新区海天的日常经营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12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4年7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2024年度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新增子公司间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六、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担保总额指股东大会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291,743.00万元,占公司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05.68%;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为191,845.01万元,占公司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69.49%。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情况,也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1日
● 报备文件
1、与兴业银行温江支行、兴业银行成都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