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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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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乔治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24-08-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87 证券简称:乔治白 公告编号:2024-045

浙江乔治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和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8月20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4年8月20日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24年8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平瑞公路588号商务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线上视频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因工作原因临时请假,会议经过半数董事选举由副董事长周姜姜女士主持。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5人,代表股份87,467,2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26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70,461,4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5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0人,代表股份17,005,8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8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2人,代表股份17,962,1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8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956,3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0人,代表股份17,005,8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87%。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采用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86,392,8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17%;反对919,2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10%;弃权15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887,7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188%;反对919,2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77%;弃权15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35%。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锁定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此议案关联股东池方燃已回避表决。

同意 15,728,1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915%;反对1,989,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379%;弃权467,4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06%。

同意15,505,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241%;反对1,989,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735%;弃权467,4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25%。

(三)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86,084,5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192%;反对976,0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60%;弃权406,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4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579,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021%;反对976,0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42%;弃权406,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3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见证律师:张乐天、丁东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详细情况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4年8月21日刊登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乔治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乔治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乔治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