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47 证券简称:泰尔股份 公告编号:2025-50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11月26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5年12月2日下午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邰紫鹏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讨论,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参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弃权0票,反对0票;关联董事邰紫鹏先生回避了表决。
详见2025年12月3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注销参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二、备查文件
《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347 证券简称:泰尔股份 公告编号:2025-51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参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2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参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注销参股子公司马鞍山泰尔智能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产业园”)。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注销参股子公司智能产业园已经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邰紫鹏先生回避表决,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上述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后续事项。
本次注销参股子公司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拟注销参股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1、名称:马鞍山泰尔智能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QKEB68
3、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西南路159号
5、法定代表人:邰紫鹏
6、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5年11月5日
8、经营范围:智能厂房定制开发;工业、商业项目投资;科技类项目的设计、策划、招商、信息咨询、兴办实业(国家限定的除外);房地产开发经营、工业园的开发建设(凭资质经营);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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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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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相关数据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注销参股子公司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注销参股子公司的目的
参股子公司智能产业园在存续期间,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未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根据公司战略布局,为有效整合公司资源、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公司拟注销参股子公司智能产业园。
2、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参股子公司智能产业园事项完成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不会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与该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除本次注销参股子公司智能产业园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关联方上海曦泰投资有限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一次会议于2025年12月2日召开,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参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上述议案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听取了公司管理层的相关说明,我们认为:公司为了有效整合公司资源、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运营效率,注销参股子公司智能产业园,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五、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347 证券简称:泰尔股份 公告编号:2025-49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2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超山路669号公司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26日。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邰紫鹏先生。
(7)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08人,共计代表股份159,437,3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904%。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155,671,8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44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501人,代表股份3,76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61%。
(2)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8,339,7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16%;反对95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11%;弃权13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7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3985%;反对95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1010%;弃权13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005%。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2025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于2025年12月2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2025年11月15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该次董事会决议和《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股权登记日、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日14:00在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超山路669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邰紫鹏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会议通知的要求。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12月2日14: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年12月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年12月2日9:15至2025年12月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08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59,437,3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31.5904%。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7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55,671,8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30.844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01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76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7461%。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8,339,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16%;反对95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11%;弃权13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3%。
上述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许成宝 林亚青
李 妃
2025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