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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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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诉事项撤诉的公告

2016-01-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03 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公告编号:临2016-001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诉事项撤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撤诉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因本案已撤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不构成影响。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因股份认购合同纠纷,华夏兴邦(深圳)基金发展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夏兴邦”)、华夏绿色(深圳)基金发展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夏绿色”)于2015年12月分别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向本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解除与其分别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及《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行为无效,法院予以受理。相关情况详见本公司分别于2015年12月11日、2015年12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5-094号)和《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5-096号)。

二、诉讼案件撤诉情况

本公司于2016年1月4日收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鼓民初字第8095号、[2015]鼓民初字第8096号),华夏兴邦、华夏绿色于2016年1月4日分别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华夏兴邦、华夏绿色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分别裁定准许华夏兴邦、华夏绿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原告已分别撤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不构成影响。

四、备查文件

1、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鼓民初字第8095号)

2、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鼓民初字第8096号)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