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16-098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的通知: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6年12月2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3、表决方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和日期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2月19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2月18日-2016年12月19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2月1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18日下午15:00至12月19日下午15:00。
5、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金澳国际写字楼12层会议室。
6、主持人:黄松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参加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7人,代表股份496,664,0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3630%。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0人,代表股份468,628,8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746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28,035,1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171%;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0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57,443,4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623%。
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黄松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亲自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与网络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资安东油田服务集团股份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5,664,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798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6,443,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259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999,9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7408%。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5,664,0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798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6,443,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259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999,9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7408%。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股东为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黄松、白明垠、肖荣、潘峰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89,439,03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894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999,99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1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6,443,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259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999,9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7408%。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5,664,0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798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6,443,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98.259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999,9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740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张剡、任一鸣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