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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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12-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77 证券简称:雷柏科技 公告编号:2016-082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日期及时间:

现场会议:2016年12月19日(周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2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年12月18日下午15:00—12月19日下午15:00。

3、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锦绣东路22号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曾浩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7、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1人,代表股份178,888,983股,占公司总股本283,352,800股的63.133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7人,代表股份142,490股,占公司总股本283,352,800股的0.0503%。

(2)现场出席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股份178,870,983股,占公司总股本283,352,800股的63.1266%;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283,352,800股的0.0064%;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8,885,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39,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244%;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订案》

表决结果:同意178,882,9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36,4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892%;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78,882,3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35,8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681%;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宋幸幸、曹翠;

3、见证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