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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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2020-08-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仁东控股 公告编号:2020-074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仁东(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东天津”)告知,获悉其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本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1、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仁东天津及一致行动人北京仁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仁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质押情况、质押风险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备查文件

1、股东告知函。

特此公告。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仁东控股 公告编号:2020-075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投资者热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启用新的投资者热线电话和传真。除上述变更外,公司其他联系方式均保持不变,具体如下: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正大中心北塔30层

电 话:010-57808558

传 真:010-57808568

公司网址:http://www.rendongholdings.com

上述投资者热线及传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正式启用,原投资者热线电话号码(010-65062267)自公告之日起停止使用。由此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仁东控股 公告编号:2020-076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7月9日,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东控股”或“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20】第13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并组织开展自查和核查工作,回复具体如下:

1、请你公司详细披露上述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日期、期限、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的原因、保证责任的具体内容、担保函用章情况等;

回复:

(1)借款合同信息及事件过程

根据公司于2020年7月3日从广州中院提取的本案件原告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潞城农商行”)提交的起诉状及涉及公司的相关资料,现将整个事件过程整理如下:

原告: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晋中市榆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德天御生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和柚技术有限公司、龙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田文军、郝江波、阿拉山口市民众创新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张永东、阿拉山口市民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潞城农商行”)与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业信托”)签订《大业信托·盛鑫17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合同编号:DY2017DYDX606-01)(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约定由大业信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了潞城农商行的利益以信托资金向晋中市榆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粮油公司”)发放信托贷款,用于补充其流动资金,信托资金总额不超过15亿元,受益人即潞城农商行的预期信托收益率为8.5%/年;信托于大业信托与粮油公司签署的合同编号为DY2017DXD606-02的《信托贷款合同》生效等条件满足时生效;信托期限12个月,自各期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

2017年10月18日,大业信托作为贷款人与粮油公司签订了《信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为:DY2017DXD606-02),合同约定,大业信托向粮油公司发放信托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15亿元。贷款期限12个月,自各期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各期贷款的到期日分别为该期贷款发放之日起满12个月之日,贷款年利率为8.6%,利息按季支付,结息日为每自然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第20日,付息日为每自然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第21日,贷款到期时利随本清。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贷款或解除合同,同时从借款人逾期之日起对尚未偿还的本金及利息基础上加收罚息,罚息金额为未偿还本金*逾期天数*0.05%/365。

2017年10月18日,潞城农商行向大业信托出具《确认函》,确认潞城农商行与大业信托签订的《信托合同》约定的首期信托生效前提条件已经全部成就,《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发放的前提条件已经全部成就,潞城农商行指令大业信托向粮油公司发放首期信托贷款9.8亿元。

2017年10月19日,大业信托向粮油公司发放了首期信托贷款9.8亿,2017年10月24日,大业信托向粮油公司发放了第二期信托贷款5.2亿,以上合计15亿元。

(上述潞城农商行与大业信托签订的《信托合同》、大业信托与粮油公司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中,均未提及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条款)

2018年4月20日,龙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跃集团”)向大业信托、潞城农商行出具了《承诺书》,承诺无条件对潞城农商行对粮油公司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同日,针对大业信托与潞城农商行签订的《信托合同》,龙跃集团、大业信托、潞城农商行三方签订了两份《补充合同》并确认,龙跃集团作为粮油公司的关联企业,自愿与粮油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对展期后粮油公司对潞城农商行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田文军向大业信托、潞城农商行出具《承诺书》,确认潞城农商行通过大业信托向粮油公司发放了15亿元的信托贷款,其中2019年10月19日到期9.8亿元,2019年10月23日到期5.2亿元,田文军无条件同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2016年12月21日,田文军的配偶郝江波出具《委托书》,郝江波同意配偶田文军贷款或为他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在办理上述事项时,同意田文军代郝江波的名义签署保证(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书,对于田文军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均予承认,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针对上述《委托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晋中市中都公证处于2016年12月21日出具《公证书》(2016)晋市证民字第2514号。

2018年4月20日,阿拉山口市民众创新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民众创新”)出具《承诺书》,针对《信托合同》项下大业信托债权得以实现,以及潞城农商行资管计划收益权的实现,民众创新同意对上述债权承担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潞城农商行在认购的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不能取得投资本金及预期收益的,民众创新以自有财产向潞城农商行支付其亏损的投资本金和/或收益差额。民众创新持有的民盛金科(股票代码002647)股票资产变现成功后,用于归还“大业信托-盛鑫17号单一信托计划”15亿、若2018年6月之前未能变现成功,将其持有的相应金额的民盛金科股票办理质押并追加至以上资管计划。

2018年10月18日,大业信托与潞城农商行签订了《大业信托盛鑫17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DY2017DX606-01-补)(以下简称:信托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信托合同》中信托期限由12个月修改为24个月。随后,大业信托与粮油公司签订了《信托贷款合同补充协议》(编号:DY2017DX606-02-补),双方同意《信托贷款合同》中贷款期限由12个月修改为24个月,自各期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各期贷款的到期日为该期贷款发放之日起满24个月之日。

2019年12月25日,大业信托与潞城农商行签订了《债权转让暨信托终止协议》(合同编号:DY2017DXD606-03)(以下简称“债权转让协议”),大业信托将其对粮油公司享有的信托贷款本金人民币15亿元的债权极其项下的利息、违约金等应收款项的债权及其附属权利转移至潞城农商行。同日,大业信托向粮油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粮油公司向潞城农商行、大业信托出具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确认对债权转让通知书内容无异议,确认债权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标的债权不可转让、超过诉讼时效、被主张抵销、被提出抗辩、被主张优先手长的情形,并放弃与债权有关的解除权、变更权、终止权、中止权利、或主张任何形式的抗辩,承诺将按照相关协议向潞城农商行履行还款义务。

(2)担保合同信息

根据我公司从广州中院调取的相关诉讼资料,原告潞城农商行向广州中院出具了盖有“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章的《担保函》。根据《担保函》内容说明如下:

①《担保函》签署日期、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的原因及担保函用章情况

《担保函》“11.1本担保函原件一式壹份”,且未填写签署日期。

《担保函》未填写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的原因。

《担保函》盖有公司原公章“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法定代表人闫伟的个人印章(真伪均有待确定)。

②《担保函》其他内容

保证人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向潞城农商行出具保证函,保证范围为:潞城农商行认购的,大业信托设立的《信托合同》,认购金额为15亿元整,资管计划的实际投向为粮油公司,资管计划的具体要素为:

担保范围为:潞城农商行认购资管计划的投资本金15亿元,年化8.5%的投资收益,潞城农商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破爱卖飞、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担保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当资管计划终止时,潞城农商行收到的投资本金低于最初投资本金与收益之和低于上述约定收益,潞城农商行有权直接要求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资管计划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的收益及本金,保证人应在收到潞城农商行发出的书面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履行其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为:自担保函生效之日起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担保的生效时间为保证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经我公司自查确定,我公司没有本案所提及的全部合同及担保函等全部协议原件,没有接触、签署过上述文件,也没有相关用印流程,没有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独立董事未发表独立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份担保函属于无效担保。

2、请你公司认真自查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说明你公司、自《担保函》签署之日起公司历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述案件相关当事人及其股东、董监高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回复:

经我公司向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发函或通过通讯方式核实确认、自查历任控股股东《声明与承诺》、历任董监高《声明与承诺》以及查阅工商信息网站等信息,相关情况现予说明如下:

上述案件被告天津和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柚技术”)现持有我公司8.63%的股份。和柚技术及其实控人郝江波,在2016年4月一2018年3月期间,为我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上述案件被告田文军为郝江波之配偶。郝江波控股子公司霍尔果斯柚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和柚实业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一2020年6月期间,为潞城农商行股东,其持有的潞城农商行7.92%的股份已于2020年6月退出。

我公司原董事田铮(任职期间:2016年3月一2018年7月)于2019年5月起担任和柚技术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我公司原董事任荣(任职期间:2016年3月一2018年7月)为郝江波控股子公司霍尔果斯柚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述案件被告阿拉山口市民众创新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民众创新”)及其一致行动人张永东为我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现民众创新持有我公司5.04%的股份,张永东未持有我公司股份。上述案件阿拉山口市民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张永东控股子公司且为民众创新合伙人。

上述案件被告龙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一2019年1月期间,为潞城农商行股东,其持有的潞城农商行7.5%的股份已于2019年1月退出。

除此之外,我公司未知其他关联关系情形。

3、请对你公司现存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梳理,并说明是否存在其他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对外担保;

回复:

经公司自查及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部分持股5%以上股东,核实情况如下:

截至目前,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28亿元,实际发生金额为1.9亿元,全部为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其中为孙公司深圳前海合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贷款1.8亿提供担保,为子公司民盛租赁有限公司贷款1000万元提供担保。公司未向任何无关联的其他公司、控股股东、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过担保,也没有其他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对外担保。

4、请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13.3.2条规定的应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请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经公司对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13.3.2条规定自查,现予说明如下:

我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公司主要银行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公司董事会能够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公司未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关于上述连带责任担保合同是否构成“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我公司认为:公司、公司现任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对上述连带担保事项不知情,没有接触、签署过上述连带责任担保相关文件,公司无从依据相关证券法规履行审议程序,则公司不构成“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此外,上述担保函件未填写签署日期,仅盖有公司原公章“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法定代表人闫伟的个人印章,公司原公章已于2018年8月在进行公司更名后,在浙江诸暨市公安局备案更换并销毁,上述公章真伪仍有待确定;上述连带责任担保实际情况尚需有权机关调查,最终影响仍要以法院判决为准。

综上所述,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13.3.2条规定的应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北京安博(合肥)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对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所涉对外担保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你公司认为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

(1)经公司再次自查确认,公司没有接触、签署上述诉讼所提及的相关金融借款合同及担保等有关协议,也没有相关用印流程和用印记录。

(2)公司和时任法定代表人闫伟先生向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公安机关报案,但鉴于公司办公地和主要子公司均不在住所地的原因,截止目前诸暨市公安机关尚未受理。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向相关公安机关报案,并请求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尽快查清事情原委,切实维护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截至目前,公司经营活动正常,公司及子公司主要账户没有查封或冻结情形,公司董事会能够正常召开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4)公司将继续做好内外部核查,积极协调律师做好应诉工作。截至目前,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

(5)为吸取本次发生的涉诉事项教训,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严格规范用章流程和登记管理工作,切实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重大交易事项决策管理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度,提升公司内部控制水平,避免再次发生类似情况。

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