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59 证券简称:中百集团 公告编号:2024-044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被否决提案为:提案1.00《关于第一大股东延期承诺的议案》。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4年8月5日(星期一)15:0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5日9:15一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630号三楼319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汪梅方董事长。
6.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47人,代表股份171,104,3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3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47人,代表股份171,104,3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39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42人,代表股份102,853,0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11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42人,代表股份102,853,0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1116%。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温莉莉、刘旸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提案进行了表决:
提案1.00 《关于第一大股东延期承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56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482%;反对139,297,9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4111%;弃权24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7%。关联股东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华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41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720%;反对72,196,6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940%;弃权24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0%。
提案表决结果:审议未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温莉莉、刘旸
(三)结论性意见: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8月6日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鄂瑞天律非诉字[2024]第0483号
致: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作出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7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内容、现场会议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对象及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的登记方法、公司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及会议的通知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表决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24年8月5日下午15:00在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630号三楼319会议室召开。此外,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及其他事项均与股东会通知披露的一致,其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会议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47人,代表股份171,104,3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1394%。其中出席并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
经查验公司提供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名单、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的参会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
(一)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除可选择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外,还可以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到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关联交易议案的关联股东除外,如有)。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一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网络投票的表决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总数。
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47人,代表股份171,104,3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1394%。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并公布了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
1.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不存在现场会议提出的临时议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议案。
2.公司本次股东会监票人和计票人的身份、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行使、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六、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对现场投票结果及网络投票结果的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第一大股东延期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565,6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下同)的18.4482%;反对139,297,9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81.4111%;弃权24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1407%。议案表决未通过。
以上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以上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进行了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结论意见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接受中百集团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负责人:
唐 斌
承办律师:
温 莉 莉
承办律师:
刘 旸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