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存储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4-08-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50 证券简称:安乃达 公告编号:2024-009

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存储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767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90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0.5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624.00万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等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8,255.52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368.4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6月28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4]200Z0021号)。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储存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鉴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子公司,公司及子公司拟设立募集资金账户,用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与管理,并与保荐机构、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其后续相关事宜,并批准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及其授权人员具体办理上述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7月2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近日,公司和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安乃达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乃达科技”)以及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和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安乃达驱动技术(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安乃达”)以及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4年8月5日,上述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四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称为“甲方一”,子公司安乃达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安乃达驱动技术(江苏)有限公司简称“甲方二”,上述“甲方一”、“甲方二”合称“甲方”。开户银行称为“乙方”,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为“丙方”,所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安乃达电动两轮车电驱动系统建设项目”或“电动两轮车电驱动系统扩产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伟功、钱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四方监管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四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四方监管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四方监管协议》一式捌份,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备用。

特此公告。

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