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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的关联方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

2024-08-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94、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大名城B 编号:2024-034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的关联方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持计划基本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名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华颖创投有限公司,计划自2024年2月6日起6个月内,以其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择机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数不低于24,753,250股(占公司总股本1%),不超过49,506,501股(占公司总股本2%)。

● 增持计划实施情况:本次股份增持计划截至到期日,华颖创投有限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49,00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8%,增持金额为人民币134,467,439.77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一、增持主体主要情况

1、增持主体:公司控股股东名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华颖创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颖创投”)。

2、持股情况:本次增持前,华颖创投已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45,473,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84%。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华颖创投计划自2024年2月6日起6个月内,以其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A股股份数不低于24,753,250股(占公司总股本1%),不超过49,506,501股(占公司总股本2%)。详见关于控股股东的关联方增持股份计划暨首次增持的临时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

三、增持计划实施结果

2024年2月6日至3月12日,华颖创投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49,00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8%。本次股份增持计划截至到期日,华颖创投累计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49,00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8%,增持金额为人民币134,467,439.77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名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数量变动情况如下: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就华颖创投本次增持事宜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增持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条件,具备本次增持的合格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信息披露要求。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4年8月6日

证券代码:600094、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大名城B 公告编号:2024-035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局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8月5日以视频方式召开。会议召开前已向各位董事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的召集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董事局主席俞培俤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现金分红预案》。该项议案需提请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详见临时公告2024-037号《公司2024年现金分红预案公告》)

二、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临时公告2024-038《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4年8月6日

证券代码:600094、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大名城B 公告编号:2024-036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8月5日以视频方式召开。会议召开前已向各位监事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的召集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董云雄先生主持。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核通过《公司2024年现金分红预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现金分红预案综合考虑了盈利能力、财务状况、未来发展前景等因素,兼顾了股东的利益,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有利于与全体股东共享公司成长的经营成果,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8月6日

证券代码:600094、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大名城B 公告编号:2024-037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现金分红预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69,748,501.35元。

● 2024年现金分红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股份数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若公司总股本或回购股份发生变动,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于对公司长远发展的坚定信心,为践行“以投资者为本”、“提质增效重回报”的发展理念,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提升公司投资价值,与投资者共享发展成果,增强投资者获得感,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等规定要求,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于2024年8月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现金分红预案》,本次预案尚需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一、2024年现金分红预案内容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报告,2023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222,551,310.40元,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4,217,542,145.77元;2023年度,公司母公司实现净利润61,897,854.49元,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6,189,785.45元后,加年初未分配利润1,847,656,293.43元,2023年末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为1,903,364,362.47元。

本次现金分配预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股份数为基数(截至2024年7月31日,公司总股本2,475,325,057股,扣除公司回购账户的股份150,375,012股),拟向全体股东(不含公司回购账户)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0.30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69,748,501.35元。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或回购股份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或回购股份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2024年8月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十次会议,全体董事一致表决通过《公司2024年现金分红预案》。该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2024年8月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核通过《公司2024年现金分红预案》。

三、本次现金分红预案的合理性

1、本次现金分红预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等规定要求。

2、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提出将在2024年度择机启动现金分红的计划,拟分红金额不低于2023年审计后净利润的30%,即6700万元。本次现金分红预案符合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安排和实施,并综合考虑公司当前经营状况,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本次现金分红有利于全体股东共享公司成长的经营成果,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以现金分红金额超过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四、其他

本次现金分红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4年8月6日

证券代码:600094 、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 、大名城B 公告编号:2024-038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8月21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8月21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上海虹桥祥源希尔顿酒店二楼源福厅5(上海市红松东路1116号)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8月21日

至2024年8月2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24年8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公司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五)同时持有本公司A股和B股的股东,应当分别投票。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证明进行登记;法人股东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和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授权委托书样本见公告附件1)

六、其他事项

请符合登记条件的股东,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之日14:00分至14:30分前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室门口进行登记并参加会议。

联系电话:021-62478900 联系人:迟志强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十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8月2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