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建投沈阳国际软件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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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沈阳国际软件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5年9月22日证监许可〔2025〕2136号文《关于准予中信建投沈阳国际软件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
本基金通过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发售及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信建投证券”或“财务顾问”)为本次发售的财务顾问。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已履行主动核查义务,对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以及是否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一一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由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出具本核查报告。
为出具本核查报告,战略投资者已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及其聘请的法律顾问提供的全部信息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误导之处。
基金管理人与财务顾问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2023修订)(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发售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2019 年修订)》《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聘请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对战略投资者配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基于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以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进行的相关核查结果,特就本次战略配售事宜的核查报告说明如下。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中信建投沈阳国际软件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信建投沈阳国际软件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中信建投沈阳国际软件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询价公告》(以下简称“《询价公告》”)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基金战略投资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其它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是专业机构投资者:(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本基金按照如下标准选择战略投资者:(1)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3)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4)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5)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6)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7)其他机构投资者;参与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应当满足《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发售指引》规定及基金管理人与财务顾问在招募说明书及询价公告中披露的选取标准的要求,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本次发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配售资格
(一)战略配售方案
1.参与对象
经核查基金管理人与各战略投资者分别签订的《中信建投沈阳国际软件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下统称“战略配售协议”),参与本次发售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名称、类型、承诺认购份额及限售期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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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售数量
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为30,000万份。本基金初始战略配售发售份额为21,000万份,为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70%。本基金原始权益人软件园公司承诺认购基金发售份额8,631.60万份,占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8.772%;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前述原始权益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占本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部分,在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60个月内不允许质押,超过20%部分,在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允许质押。本基金原始权益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顺安恒达公司承诺认购基金发售份额4,500.00万份,占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15%,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在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允许质押。其他专业机构战略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最终战略配售发售份额与初始战略配售发售份额的差额(如有)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披露最终获配的战略投资者名称、基金份额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综上,参与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认购份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的相关约定。
(二)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1.软件园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软件园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s://www.gsxt.gov.cn/,下同)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软件园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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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软件园公司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软件园公司出具的承诺函,软件园公司为本项目原始权益人,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综上,软件园公司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3)获配限售期
根据软件园公司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软件园公司获得的本次配售基金份额占发售总量20%的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软件园公司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软件园公司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软件园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顺安恒达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顺安恒达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顺安恒达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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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顺安恒达公司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顺安恒达公司出具的承诺函,顺安恒达公司为原始权益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综上,顺安恒达公司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3)获配限售期
根据顺安恒达公司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顺安恒达公司获得的本次配售基金份额限售期为36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顺安恒达公司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顺安恒达公司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顺安恒达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3.中信建投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建投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信建投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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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信建投证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信建投证券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6月6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73803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中信建投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建投证券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综上,中信建投证券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3)获配限售期
根据中信建投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信建投证券获得的本次配售基金份额限售期为12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中信建投证券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中信建投证券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中信建投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国泰海通
(1)基本情况
根据国泰海通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国泰海通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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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国泰海通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国泰海通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4月3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73757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根据国泰海通于2025年9月23日发送的邮件说明,因注册资本变更,其正在申请变更《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暂无法提供注册资本变更后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国泰海通出具的承诺函,国泰海通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综上,国泰海通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3)获配限售期
根据国泰海通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国泰海通获得的本次配售基金份额限售期为12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国泰海通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国泰海通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国泰海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5.东吴人寿
(1)基本情况
根据东吴人寿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东吴人寿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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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东吴人寿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东吴人寿持有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于2021年11月22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164),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东吴人寿出具的承诺函,东吴人寿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综上,东吴人寿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3)获配限售期
根据东吴人寿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东吴人寿获得的本次配售基金份额限售期为12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东吴人寿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东吴人寿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东吴人寿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6.中信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信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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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信证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信证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0月30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9611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证券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综上,中信证券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3)获配限售期
根据中信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信证券获得的本次配售基金份额限售期为12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中信证券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中信证券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中信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7.广发三峡人寿1号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基金”)以其管理的“广发基金三峡人寿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广发三峡人寿1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情况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广发三峡人寿1号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产品编码:SBEM65)。根据该备案证明,广发三峡人寿1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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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广发三峡人寿1号的管理人广发基金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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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广发三峡人寿1号为经依法备案的资产管理计划。
(2)战略配售资格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广发基金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6月19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9759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广发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广发三峡人寿1号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综上,广发三峡人寿1号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3)获配限售期
根据广发基金(代表广发三峡人寿1号)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广发基金(代表广发三峡人寿1号)获得的本次配售基金份额限售期为12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广发基金(代表广发三峡人寿1号)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广发基金(代表广发三峡人寿1号)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广发基金(代表广发三峡人寿1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8.国寿资产-鼎瑞2498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资产”)以其管理的“国寿资产-鼎瑞2498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国寿资产-鼎瑞2498”)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情况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根据国寿资产-鼎瑞2498提供的登记材料并经查询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网站,国寿资产-鼎瑞2498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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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国寿资产-鼎瑞2498的管理人国寿资产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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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国寿资产-鼎瑞2498为经依法登记的资产管理产品。
(2)战略配售资格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国寿资产持有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9月16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为000006),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国寿资产出具的承诺函,国寿资产-鼎瑞2498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综上,国寿资产-鼎瑞2498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3)获配限售期
根据国寿资产(代表国寿资产-鼎瑞2498)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国寿资产-鼎瑞2498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国寿资产(代表国寿资产-鼎瑞2498)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国寿资产(代表国寿资产-鼎瑞2498)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国寿资产-鼎瑞2498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9.昂诚1号
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信托”)以其管理的“华能信托·昂诚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昂诚1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情况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根据昂诚1号持有的《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初始登记完成通知书》(编号:C202509110100)等资料,并经查询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网站(http://www.chinatrc.com.cn),昂诚1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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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昂诚1号的管理人华能信托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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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昂诚1号为经依法登记的信托产品。
(2)战略配售资格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华能信托持有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于2021年9月23日核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K0054H252010001)。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华能信托出具的承诺函,昂诚1号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综上,昂诚1号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3)获配限售期
根据华能信托(代表昂诚1号)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华能信托(代表昂诚1号)获得的本次配售基金份额限售期为12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华能信托(代表昂诚1号)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华能信托(代表昂诚1号)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华能信托(代表昂诚1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10.中信建投稳利龙享3号
中信建投证券以其管理的“中信建投稳利龙享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信建投稳利龙享3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情况
中信建投稳利龙享3号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产品编码:SBDA05)。根据该备案证明并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中信建投稳利龙享3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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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信建投稳利龙享3号的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基本情况详见“(二)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之“3.中信建投证券”之“(1)基本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信建投稳利龙享3号为经依法登记的资产管理计划。
(2)战略配售资格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信建投证券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6月6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73803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中信建投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建投稳利龙享3号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综上,中信建投稳利龙享3号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3)获配限售期
根据中信建投证券(代表中信建投稳利龙享3号)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信建投稳利龙享3号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中信建投证券(代表中信建投稳利龙享3号)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中信建投证券(代表中信建投稳利龙享3号)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中信建投证券(代表中信建投稳利龙享3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11.中航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航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航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
综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航证券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航证券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1月23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9615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中航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航证券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综上,中航证券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3)获配限售期
根据中航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航证券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中航证券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中航证券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中航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12.中航启航平衡优选1号
中航证券以其管理的“中航证券启航平衡优选1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航启航平衡优选1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情况
中航启航平衡优选1号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产品编码:SBCU99)。根据该备案证明并经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中航启航平衡优选1号的基本信息如下:
■
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航启航平衡优选1号的管理人中航证券基本情况详见“(二)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之“11.中航证券”之“(1)基本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航启航平衡优选1号为经依法登记的资产管理计划。
(2)战略配售资格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航证券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1月23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9615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中航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航启航平衡优选1号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综上,中航启航平衡优选1号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3)获配限售期
根据中航证券(代表中航启航平衡优选1号)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航证券(代表中航启航平衡优选1号)获得的本次配售基金份额限售期为12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中航证券(代表中航启航平衡优选1号)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中航证券(代表中航启航平衡优选1号)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中航证券(代表中航启航平衡优选1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13.中航鑫航10号
中航证券以其管理的“中航证券鑫航10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航鑫航10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情况
中航鑫航10号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产品编码:SEG792)。根据该备案证明并经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中航鑫航10号的基本信息如下:
■
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航鑫航10号的管理人中航证券基本情况详见“(二)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之“11.中航证券”之“(1)基本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航鑫航10号为经依法登记的资产管理计划。
(2)战略配售资格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航证券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1月23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9615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中航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航鑫航10号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综上,中航鑫航10号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3)获配限售期
根据中航证券(代表中航鑫航10号)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航证券(代表中航鑫航10号)获得的本次配售基金份额限售期为12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中航证券(代表中航鑫航10号)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中航证券(代表中航鑫航10号)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中航证券(代表中航鑫航10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14.辽宁投资
(1)基本情况
根据辽宁投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辽宁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辽宁投资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辽宁投资提供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分所出具的《辽宁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信辽审字〔2025〕第00268号),及辽宁投资出具的《关于符合专业机构投资者的书面说明》、相关银行回单及基金备案证明等材料,截至2024年12月31日,辽宁投资满足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条件,满足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外汇、黄金等投资经历,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关于专业投资者的要求。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辽宁投资出具的承诺函,辽宁投资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综上,辽宁投资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3)获配限售期
根据辽宁投资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辽宁投资获得的本次配售基金份额限售期为12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辽宁投资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辽宁投资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辽宁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15.中天天沃3号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证券”)以其管理的“中天证券天沃3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天天沃3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情况
中天天沃3号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产品编码:SBFF71)。根据该备案证明,中天天沃3号的基本信息如下:
■
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天天沃3号的管理人中天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天天沃3号为经依法登记的资产管理计划。
(2)战略配售资格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天证券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1月19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9790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中天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天天沃3号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综上,中天天沃3号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3)获配限售期
根据中天证券(代表中天天沃3号)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天证券(代表中天天沃3号)获得的本次配售基金份额限售期为12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中天证券(代表中天天沃3号)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中天证券(代表中天天沃3号)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中天证券(代表中天天沃3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16.中天天沃5号
中天证券以其管理的“中天证券天沃5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天天沃5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情况
中天天沃5号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产品编码:SBFF68)。根据该备案证明,中天天沃5号的基本信息如下:
■
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天天沃5号的管理人中天证券基本情况详见“(二)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之“15.中天天沃3号”之“(1)基本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天天沃5号为经依法登记的资产管理计划。
(2)战略配售资格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天证券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1月19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9790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中天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天天沃5号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综上,中天天沃5号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3)获配限售期
根据中天证券(代表中天天沃5号)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天证券(代表中天天沃5号)获得的本次配售基金份额限售期为12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中天证券(代表中天天沃5号)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中天证券(代表中天天沃5号)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中天证券(代表中天天沃5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17.中天天沃7号
中天证券以其管理的“中天证券天沃7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天天沃7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情况
中天天沃7号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产品编码:SBFF74)。根据该备案证明,中天天沃7号的基本信息如下:
■
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天天沃7号的管理人中天证券基本情况详见“(二)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之“15.中天天沃3号”之“(1)基本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天天沃7号为经依法登记的资产管理计划。
(2)战略配售资格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天证券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1月19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9790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中天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天天沃7号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综上,中天天沃7号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3)获配限售期
根据中天证券(代表中天天沃7号)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天证券(代表中天天沃7号)获得的本次配售基金份额限售期为12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中天证券(代表中天天沃7号)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中天证券(代表中天天沃7号)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中天证券(代表中天天沃7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18.中天天沃9号
中天证券以其管理的“中天证券天沃9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天天沃9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情况
中天天沃9号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产品编码:SBFH06)。根据该备案证明,中天天沃9号的基本信息如下:
■
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天天沃9号的管理人中天证券基本情况详见“(二)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之“15.中天天沃3号”之“(1)基本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天天沃9号为经依法登记的资产管理计划。
(2)战略配售资格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天证券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1月19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9790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中天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天天沃9号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综上,中天天沃9号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3)获配限售期
根据中天证券(代表中天天沃9号)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天证券(代表中天天沃9号)获得的本次配售基金份额限售期为12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中天证券(代表中天天沃9号)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中天证券(代表中天天沃9号)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中天证券(代表中天天沃9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19.中信稳利睿盛1号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资管”)以其管理的“中信证券资管稳利睿盛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信稳利睿盛1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情况
中信稳利睿盛1号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产品编码:SAMR89)。根据该备案证明,中信稳利睿盛1号的基本信息如下:
■
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信稳利睿盛1号的管理人中信证券资管基本情况如下:
■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信稳利睿盛1号为经依法备案的资产管理计划。
(2)战略配售资格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信证券资管持有的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0月30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9612),中信证券资管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中信证券资管出具的承诺函,中信稳利睿盛1号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综上,中信稳利睿盛1号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3)获配限售期
根据中信证券资管(代表中信稳利睿盛1号)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信证券资管(代表中信稳利睿盛1号)获得的本次配售基金份额限售期为12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中信证券资管(代表中信稳利睿盛1号)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中信证券资管(代表中信稳利睿盛1号)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中信证券资管(代表中信稳利睿盛1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0.国寿财富稳睿5号
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富”)以其管理的“国寿财富稳睿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国寿财富稳睿5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情况
国寿财富稳睿5号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产品编码:SBEF45)。根据该备案证明并经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国寿财富稳睿5号的基本信息如下:
■
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国寿财富稳睿5号的管理人国寿财富基本情况如下:
■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国寿财富稳睿5号为经依法备案的资产管理计划。
(2)战略配售资格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国寿财富持有的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6月20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4765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并经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公示的《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名录(2025年7月)》,国寿财富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国寿财富出具的承诺函,国寿财富稳睿5号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综上,国寿财富稳睿5号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3)获配限售期
根据国寿财富(代表国寿财富稳睿5号)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国寿财富(代表国寿财富稳睿5号)获得的本次配售基金份额限售期为12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国寿财富(代表国寿财富稳睿5号)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国寿财富(代表国寿财富稳睿5号)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国寿财富(代表国寿财富稳睿5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1.保诚人寿
(1)基本情况
根据保诚人寿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保诚人寿的基本情况如下:
■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保诚人寿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保诚人寿持有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7月18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032),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保诚人寿出具的承诺函,保诚人寿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综上,保诚人寿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3)获配限售期
根据保诚人寿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保诚人寿获得的本次配售基金份额限售期为12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保诚人寿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保诚人寿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保诚人寿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2.嘉实睿哲7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基金”)以其管理的“嘉实基金睿哲7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嘉实睿哲7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情况
嘉实睿哲7号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产品编码:SAZV57)。根据该备案证明,嘉实睿哲7号的基本信息如下:
■
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嘉实睿哲7号的管理人嘉实基金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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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嘉实睿哲7号为经依法备案的资产管理计划。
(2)战略配售资格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嘉实基金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1月22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4606),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嘉实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嘉实睿哲7号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综上,嘉实睿哲7号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3)获配限售期
根据嘉实基金(代表嘉实睿哲7号)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嘉实基金(代表嘉实睿哲7号)获得的本次配售基金份额限售期为12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嘉实基金(代表嘉实睿哲7号)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嘉实基金(代表嘉实睿哲7号)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嘉实基金(代表嘉实睿哲7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3.嘉实宝睿5号
嘉实基金以其管理的“嘉实基金宝睿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嘉实宝睿5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情况
嘉实宝睿5号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产品编码:SADQ91)。根据该备案证明,嘉实宝睿5号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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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嘉实宝睿5号的管理人嘉实基金基本情况详见“(二)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之“22.嘉实睿哲7号”之“(1)基本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嘉实宝睿5号为经依法备案的资产管理计划。
(2)战略配售资格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嘉实基金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1月22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4606),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嘉实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嘉实宝睿5号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综上,嘉实宝睿5号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3)获配限售期
根据嘉实基金(代表嘉实宝睿5号)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嘉实基金(代表嘉实宝睿5号)获得的本次配售基金份额限售期为12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嘉实基金(代表嘉实宝睿5号)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嘉实基金(代表嘉实宝睿5号)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嘉实基金(代表嘉实宝睿5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4.信澳中银元启3号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澳基金”)以其管理的“信澳中银元启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信澳中银元启3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情况
信澳中银元启3号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产品编码:SBFC92)。根据该备案证明并经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信澳中银元启3号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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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澳中银元启3号的管理人信澳基金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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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信澳中银元启3号为经依法登记的资产管理计划。
(2)战略配售资格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信澳基金持有的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3月29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47405),信澳基金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信澳基金出具的承诺函,信澳中银元启3号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综上,信澳中银元启3号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3)获配限售期
根据信澳基金(代表信澳中银元启3号)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信澳基金(代表信澳中银元启3号)获得的本次配售基金份额限售期为12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信澳基金(代表信澳中银元启3号)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信澳基金(代表信澳中银元启3号)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信澳基金(代表信澳中银元启3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5.鞍钢资本
(1)基本情况
根据鞍钢资本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鞍钢资本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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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鞍钢资本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鞍钢资本提供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鞍钢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24年度》(信会师报字[2025]第ZG217559号),及鞍钢资本出具的《关于符合专业机构投资者的书面说明》、资产负债表等资料,截至2024年12月31日,鞍钢资本满足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条件,满足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外汇、黄金等投资经历的条件,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关于专业投资者的要求。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鞍钢资本出具的承诺函,鞍钢资本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综上,鞍钢资本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3)获配限售期
根据鞍钢资本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鞍钢资本获得的本次配售基金份额限售期为12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鞍钢资本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鞍钢资本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鞍钢资本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相关禁止性情形
根据各战略投资者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战略投资者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的禁止性情形;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的,不得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禁止性情形。
基于上述,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战略配售比例及获配份额
(一)战略配售比例情况
根据战略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等相关材料,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拟认购份额占发售份额总数的43.772%。
综上,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比例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获配份额持有期限情况
根据战略投资者分别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及出具的承诺函,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合计拟认购份额占发售总量份额总数的43.772%,具体而言,软件园公司拟认购份额占发售份额总数的28.772%,其中20%的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剩余8.772%的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顺安恒达公司拟认购份额占发售份额总数的15%,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月。
综上,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获配份额持有期限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五、律师事务所核查意见
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
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要求,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份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六、结论
综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
1、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要求。
2、参与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选取标准、认购份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询价公告》的相关约定。
3、基金管理人向本次发售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下转16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