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建投沈阳国际软件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基金”或“基金管理人”)拟申请中信建投沈阳国际软件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暂定名,以基础设施基金成立时最终确定的名称为准)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首次发行基础设施基金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战略配售(以下简称“本次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发售和以网下询价确认的认购价格网上向符合条件的公众投资者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售,原始权益人沈阳国际软件园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发展公司”)、沈阳国际软件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件园公司”,与产业发展公司合称“原始权益人”)拟与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共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中信建投基金作为基础设施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财务顾问”)作为基础设施基金的财务顾问,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受中信建投基金的委托,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是否符合《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2023修订)(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一一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发售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等监管规则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正式颁布实施的其他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下简称“中国法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核查了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和战略投资者按照本所要求而提供的必要文件,并就本次战略配售及与之相关的问题与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和战略投资者及本次战略配售其他参与人做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在审阅上述文件的基础上,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发售指引》《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等适用的中国法律及监管规则(以下统称“相关适用规则”)的相关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意见对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中国法律,本所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法律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要求中信建投基金、中信建投证券、原始权益人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向本所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备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本所假设中信建投基金、中信建投证券、原始权益人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向本所提供的该等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签署文件或作出陈述与确认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文件材料为副本、复印件或电子文档的,应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告知或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所有政府批准、同意、证书、许可、登记、备案或其他的官方文件均为通过正当的程序以及合法的途径从有权的主管机关取得;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或由其他机构负责查证的事实,本所依赖中信建投基金、中信建投证券、原始权益人、其他战略投资者出具的证明文件,及/或前述主体以访谈、函件、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本所作出的书面或口头说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假设:所有接受访谈、向本所提供书面或口头回复的相关人员均具备相应能力和被正式授权进行回应,其提供的所有书面或口头信息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国法律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所仅就与本次战略配售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并未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述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或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时,均为按照其他有关境外法律、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引述,本所经办律师对于该等非中国法律业务事项仅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依赖,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作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包括:(一)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根据《中信建投沈阳国际软件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披露的信息,战略投资者包括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其它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鼓励下列专业投资者和配售对象参与本基金的战略配售:1、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3、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4、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5、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6、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投资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7、其他机构投资者;参与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应当满足《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发售指引》规定及基金管理人与财务顾问在招募说明书及询价公告中披露的选取标准的要求,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发售指引》等相关适用规则的规定。
二、战略投资者之配售资格核查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战略投资者分别签署的《中信建投沈阳国际软件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协议”)等相关文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战略投资者承诺认购比例以及限售期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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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软件园公司
(1)基本信息
根据软件园公司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软件园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沈阳国际软件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62517068D
注册资本:人民币17,000万元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7年6月25日
法定代表人:尹航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上深沟村860-1号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软件产业投资,科技信息交流服务,计算机软件技术咨询服务,自有房屋出租,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软件园公司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软件园公司出具的承诺函,软件园公司为原始权益人,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综上,本所认为,软件园公司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2.2顺安恒达公司
(1)基本信息
根据顺安恒达公司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顺安恒达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沈阳顺安恒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MAEW6K7F6A
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万元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25年9月2日
法定代表人:赵久宏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上深沟村860-1号,F8号楼208-16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创业空间服务;停车场服务;园区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顺安恒达公司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顺安恒达公司出具的承诺函,顺安恒达公司为原始权益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综上,本所认为,顺安恒达公司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2.3中信建投证券
(1)基本信息
根据中信建投证券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s://www.gsxt.gov.c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信建投证券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81703453H
注册资本:人民币775,669.4797万元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成立日期:2005年11月2日
法定代表人:刘成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证券业务;结汇、售汇业务;外汇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金银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信建投证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信建投证券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6月6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73803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
根据中信建投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建投证券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综上,本所认为,中信建投证券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2.4国泰海通
(1)基本信息
根据国泰海通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s://www.gsxt.gov.c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泰海通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59284XQ
注册资本:人民币1,762,892.5829万元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日期:1999年8月18日
法定代表人:朱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证券财务顾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国泰海通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泰海通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4月3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73757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根据国泰海通于2025年9月23日发送的邮件说明,因注册资本变更,其正在申请变更《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暂无法提供注册资本变更后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
根据国泰海通出具的承诺函,国泰海通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综上,本所认为,国泰海通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2.5东吴人寿
(1)基本信息
根据东吴人寿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s://www.gsxt.gov.c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吴人寿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5969162894
注册资本:人民币600,000万元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成立日期:2012年5月23日
法定代表人:赵琨
住所: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狮山路28号高新广场31-34楼
经营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东吴人寿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吴人寿持有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于2021年11月22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164),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
根据东吴人寿出具的承诺函,东吴人寿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综上,本所认为,东吴人寿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2.6中信证券
(1)基本信息
根据中信证券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s://www.gsxt.gov.c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信证券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017814402
注册资本:人民币1,482,054.6829万元
类型: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5年10月25日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信证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信证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0月30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9611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
根据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证券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综上,本所认为,中信证券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2.7广发三峡人寿1号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基金”)以其管理的“广发基金三峡人寿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广发三峡人寿1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发三峡人寿1号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产品编码:SBEM65)。根据该备案证明,广发三峡人寿1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广发基金三峡人寿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2025年8月27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发基金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6月19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9759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广发基金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s://www.gsxt.gov.c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发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0007528923126
注册资本:人民币14,097.8万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3年8月5日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发三峡人寿1号为经依法备案的资产管理计划。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广发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广发三峡人寿1号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综上,本所认为,广发三峡人寿1号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2.8国寿资产-鼎瑞2498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资产”)以其管理的“国寿资产-鼎瑞2498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国寿资产-鼎瑞2498”)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国寿资产-鼎瑞2498提供的登记材料并经查询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网站(https://www.zhongbaodeng.com/),国寿资产-鼎瑞2498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国寿资产-鼎瑞2498资产管理产品
产品登记编码:ZH2025020042
产品管理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登记日期:2025年2月5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寿资产持有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9月16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为000006),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国寿资产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s://www.gsxt.gov.c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寿资产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2101M
注册资本:人民币400,000万元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3年11月23日
法定代表人:于泳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14至18层
经营范围: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与以上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国寿资产-鼎瑞2498为经依法登记的资产管理产品。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国寿资产出具的承诺函,国寿资产-鼎瑞2498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综上,本所认为,国寿资产-鼎瑞2498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2.9昂诚1号
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信托”)以其管理的“华能信托·昂诚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昂诚1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根据昂诚1号持有的《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初始登记完成通知书》(编号:C202509110100)等资料,并经查询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网站(http://www.chinatrc.com.cn),昂诚1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华能信托·昂诚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产品编码:ZXD202508190000008623
信托机构: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
登记日期:2025年9月11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能信托持有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于2021年9月23日核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K0054H252010001)。根据华能信托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s://www.gsxt.gov.c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能信托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3134U
注册资本:人民币619,455.7406万元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02年9月29日
法定代表人:孙磊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55号贵州金融城1期商务区10号楼23.24层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受托境外理财业务;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股指期货交易(基础类)业务(非以投机为目的);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昂诚1号为经依法登记的信托产品。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华能信托出具的承诺函,昂诚1号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综上,本所认为,昂诚1号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2.10中信建投稳利龙享3号
中信建投证券以其管理的“中信建投稳利龙享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信建投稳利龙享3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信建投稳利龙享3号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产品编码:SBDA05)。根据该备案证明并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s://www.amac.org.cn/,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网站”),中信建投稳利龙享3号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中信建投稳利龙享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2025年8月7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信建投证券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6月6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73803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中信建投证券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如“2.3中信建投证券(1)基本信息”所示。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信建投稳利龙享3号为经依法登记的资产管理计划。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信建投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建投稳利龙享3号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综上,本所认为,中信建投稳利龙享3号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2.11中航证券
(1)基本信息
根据中航证券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s://www.gsxt.gov.c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航证券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0007419861533
注册资本:人民币732,808.05万元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2年10月8日
法定代表人:戚侠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航证券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航证券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1月23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9615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
根据中航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航证券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综上,本所认为,中航证券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2.12中航启航平衡优选1号
中航证券以其管理的“中航证券启航平衡优选1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航启航平衡优选1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航启航平衡优选1号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产品编码:SBCU99)。根据该备案证明并经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s://www.amac.org.cn/),中航启航平衡优选1号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中航证券启航平衡优选1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2025年8月7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航证券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1月23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9615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中航证券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如“2.11中航证券(1)基本信息”所示。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航启航平衡优选1号为经依法登记的资产管理计划。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航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航启航平衡优选1号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综上,本所认为,中航启航平衡优选1号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2.13中航鑫航10号
中航证券以其管理的“中航证券鑫航10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航鑫航10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航鑫航10号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产品编码:SEG792)。根据该备案证明并经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s://www.amac.org.cn/),中航鑫航10号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中航证券鑫航10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2018年8月3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航证券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1月23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9615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中航证券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2.11中航证券(1)基本信息”所示。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航鑫航10号为经依法登记的资产管理计划。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航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航鑫航10号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综上,本所认为,中航鑫航10号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2.14辽宁投资
(1)基本信息
根据辽宁投资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s://www.gsxt.gov.c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辽宁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辽宁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117574120M
注册资本:人民币180,000万元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法定代表人:杨美琦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15甲
成立日期:1993年1月12日
经营范围:国有资产经营;项目投资及投资项目管理,投资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及开发的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限制的品种凭许可证经营);代收代缴电费;水费、燃气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辽宁投资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辽宁投资提供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分所出具的《辽宁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信辽审字〔2025〕第00268号),及辽宁投资出具的《关于符合专业机构投资者的书面说明》、相关银行回单及基金备案证明等材料,截至2024年12月31日,辽宁投资满足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条件,满足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外汇、黄金等投资经历,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关于专业投资者的要求。
根据辽宁投资出具的承诺函,辽宁投资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综上,本所认为,辽宁投资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2.15中天天沃3号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证券”)以其管理的“中天证券天沃3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天天沃3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天天沃3号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产品编码:SBFF71)。根据该备案证明,中天天沃3号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中天证券天沃3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名称: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2025年9月19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天证券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1月19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9790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根据中天证券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s://www.gsxt.gov.c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天证券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117562576X
注册资本:人民币222,500万元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2年2月20日
法定代表人:李安有
住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证券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天天沃3号为经依法登记的资产管理计划。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天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天天沃3号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综上,本所认为,中天天沃3号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2.16中天天沃5号
中天证券以其管理的“中天证券天沃5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天天沃5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天天沃5号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产品编码:SBFF68)。根据该备案证明,中天天沃5号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中天证券天沃5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名称: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2025年9月12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天证券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1月19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9790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中天证券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2.15中天天沃3号(1)基本信息”所示。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天天沃5号为经依法登记的资产管理计划。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天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天天沃5号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综上,本所认为,中天天沃5号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2.17中天天沃7号
中天证券以其管理的“中天证券天沃7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天天沃7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天天沃7号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产品编码:SBFF74。根据该备案证明,中天天沃7号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中天证券天沃7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名称: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2025年9月11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天证券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1月19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9790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中天证券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2.15中天天沃3号(1)基本信息”所示。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天天沃7号为经依法登记的资产管理计划。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天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天天沃7号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综上,本所认为,中天天沃7号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2.18中天天沃9号
中天证券以其管理的“中天证券天沃9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天天沃9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天天沃9号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产品编码:SBFH06)。根据该备案证明,中天天沃9号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中天证券天沃9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名称: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2025年9月11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天证券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1月19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9790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中天证券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2.15中天天沃3号(1)基本信息”所示。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天天沃9号为经依法登记的资产管理计划。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天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天天沃9号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综上,本所认为,中天天沃9号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2.19中信稳利睿盛1号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资管”)以其管理的“中信证券资管稳利睿盛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信稳利睿盛1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信稳利睿盛1号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产品编码:SAMR89)。根据该备案证明,中信稳利睿盛1号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中信证券资管稳利睿盛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名称: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2024年8月1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中信证券资管持有的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0月30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9612),中信证券资管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根据中信证券资管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s://www.gsxt.gov.c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信证券资管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6MACAQF836T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万元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23年3月1日
法定代表人:杨冰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金丽南路3号院2号楼1至16层01内六层1-288室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证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信稳利睿盛1号为经依法备案的资产管理计划。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信证券资管出具的承诺函,中信稳利睿盛1号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综上,本所认为,中信稳利睿盛1号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2.20国寿财富稳睿5号
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富”)以其管理的“国寿财富稳睿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国寿财富稳睿5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根据国寿财富稳睿5号持有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产品编码:SBEF45)等资料,并经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s://www.amac.org.cn/),国寿财富稳睿5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国寿财富稳睿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名称: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2025年8月20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国寿财富持有的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6月20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4765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并经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公示的《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名录(2025年7月)》,国寿财富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根据国寿财富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s://www.gsxt.gov.c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寿财富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0003208922208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整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4年11月18日
法定代表人:鄂华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88号3902单元
经营范围: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国寿财富稳睿5号为经依法备案的资产管理计划。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国寿财富出具的承诺函,国寿财富稳睿5号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综上,本所认为,国寿财富稳睿5号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2.21保诚人寿
(1)基本信息
根据保诚人寿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s://www.gsxt.gov.c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保诚人寿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25010871G
注册资本:人民币736,000万元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成立日期:2000年9月28日
法定代表人:李存强(CUN QIANG LI)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乙2号1幢01单元18层1801、17层1701、16层1601、15层1501、14层1401、13层1301、12层1201、11层1101-A
经营范围:在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及已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下列业务(法定保险业务除外):一、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保诚人寿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保诚人寿持有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7月18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032),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
根据保诚人寿出具的承诺函,保诚人寿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综上,本所认为,保诚人寿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2.22嘉实睿哲7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基金”)以其管理的“嘉实基金睿哲7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嘉实睿哲7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嘉实睿哲7号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产品编码:SAZV57)。根据该备案证明,嘉实睿哲7号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嘉实基金睿哲7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2025年7月2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嘉实基金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1月22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4606),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嘉实基金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s://www.gsxt.gov.c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嘉实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000700218879J
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0万元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成立日期:1999年3月25日
法定代表人:经雷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806A单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嘉实睿哲7号为经依法备案的资产管理计划。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嘉实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嘉实睿哲7号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综上,本所认为,嘉实睿哲7号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2.23嘉实宝睿5号
嘉实基金以其管理的“嘉实基金宝睿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嘉实宝睿5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嘉实宝睿5号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产品编码:SADQ91)。根据该备案证明,嘉实宝睿5号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嘉实基金宝睿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2023年11月16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嘉实基金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1月22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4606),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嘉实基金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2.22嘉实睿哲7号(1)基本信息”所示。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嘉实宝睿5号为经依法备案的资产管理计划。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嘉实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嘉实宝睿5号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综上,本所认为,嘉实宝睿5号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2.24信澳中银元启3号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澳基金”)以其管理的“信澳中银元启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信澳中银元启3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信澳中银元启3号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产品编码:SBFC92)。根据该备案证明并经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s://www.amac.org.cn/),信澳中银元启3号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信澳中银元启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名称: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2025年9月9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信澳基金持有的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3月29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47405),信澳基金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根据信澳基金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s://www.gsxt.gov.c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信澳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7866151P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成立日期:2006年6月5日
法定代表人:朱永强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澳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1001
经营范围:无"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信澳中银元启3号为经依法登记的资产管理计划。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信澳基金出具的承诺函,信澳中银元启3号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综上,本所认为,信澳中银元启3号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2.25鞍钢资本
(1)基本信息
根据鞍钢资本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s://www.gsxt.gov.c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鞍钢资本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鞍钢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39967636X3
注册资本:人民币516,612.483683万元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4年6月5日
法定代表人:贾文军
住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胜利路31号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股权投资、证券投资、投融资咨询、企业资产委托管理、项目融资(涉及法律、法规规定许可审批的项目,需经有关部门审批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鞍钢资本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鞍钢资本提供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鞍钢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24年度》(信会师报字[2025]第ZG217559号),及鞍钢资本出具的《关于符合专业机构投资者的书面说明》、资产负债表等资料,截至2024年12月31日,鞍钢资本满足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条件,满足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外汇、黄金等投资经历的条件,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关于专业投资者的要求。
根据鞍钢资本出具的承诺函,鞍钢资本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综上,本所认为,鞍钢资本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三、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基金管理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函以及战略投资者出具的书面承诺函,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如下禁止性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的,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二)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以外的其他战略投资者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
四、战略配售比例及获配份额
(一)战略配售比例情况
根据战略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等相关材料,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拟认购份额占发售份额总数的43.772%。
综上,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比例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获配份额持有期限情况
根据战略投资者分别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及出具的承诺函,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合计拟认购份额占发售总量份额总数的43.772%,具体而言,软件园公司拟认购份额占发售份额总数的28.772%,其中20%的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剩余8.772%的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顺安恒达公司拟认购份额占发售份额总数的15%,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综上,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获配份额持有期限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要求,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份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继平 王爻
张绿茵
2025年 月 日
(上接15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