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通安裕中短债债券型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国泰海通安裕
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关
业务安排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海通安裕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1890号文准予变更注册。集合计划以通讯方式召开了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2025年10月16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海通安裕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换管理人并变更为国泰海通安裕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自本公告日起(即2025年11月5日),“海通安裕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国泰海通安裕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由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集合计划以通讯方式召开了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25年9月17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17:00止。会议审议了《关于海通安裕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换管理人并变更为国泰海通安裕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与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根据《海通安裕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公告》,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5年10月16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二、本次变更主要内容
1、管理人变化:
由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产品名称变化:
由海通安裕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国泰海通安裕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产品类别变化:
由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产品投资经理变化:
由“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投资经理李夏”变更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经理李佳闻”。
5、存续期限变化:
由“自《海通赢家系列一季季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本合同终止之间的期限。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集合计划到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变更为“不定期”。
6、费率变化:
(1)销售服务费率由【0.3%】/年变更为【0.2%】/年。
(2)投资者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对单笔小于100万元的申购金额适用的申购费率由【0.3%】变更为【0.4%】。
7、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变化:
投资范围删除“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以及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增加“信用衍生品、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并调整相应的投资组合比例和投资限制,同时删除投资限制中“本集合计划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集合计划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本集合计划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上一日净资产的40%;本集合计划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并在投资限制中新增“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投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具有信用保护买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调整;”。
8、投资策略及业绩比较基准变化:
根据投资范围,补充“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删除“可转换债券策略”、并对“信用债投资策略”中债券评级限制进行调整。
根据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的调整,相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由“中债总财富(1-3年)指数收益率×80%+活期存款利率×20%”变更为“中债总全价(1-3年)指数收益率×80%+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20%”。
9、估值方法变化: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等相关规定相应调整估值方法,并根据投资范围的变化对应调整内容。
10、争议处理变化:
由“将争议提交管理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变更为“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最后,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完善表述等,对法律文件的相关内容一并进行了修订。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自本公告日起(即2025年11月5日),《海通安裕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失效且《国泰海通安裕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
2、自《国泰海通安裕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3、自2025年11月10日起,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
4、投资者如对上述事项有任何疑问,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gthtzg.com)或客服电话(95521)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5日
关于海通海升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国泰海通
海升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相关业务安排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海通海升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1893号文准予变更注册。集合计划以通讯方式召开了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2025年10月16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海通海升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换管理人并变更为国泰海通海升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自本公告日起(即2025年11月5日),“海通海升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国泰海通海升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由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集合计划以通讯方式召开了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25年9月17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17:00止。会议审议了《关于海通海升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换管理人并变更为国泰海通海升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与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根据《海通海升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公告》,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5年10月16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二、本次变更主要内容
1、管理人变化:
由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产品名称变化:
由海通海升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国泰海通海升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产品类别变化:
由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产品投资经理变化:
由“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投资经理肖彦”变更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经理李佳闻”。
5、存续期限变化:
由“自《海通季季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本合同终止之间的期限。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集合计划到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变更为“不定期”。
6、费率变化:
(1)管理费率由【0.5%】/年变更为【0.3%】/年。
(2)销售服务费率由【0.3%】/年变更为【0.2%】/年。
(3)投资者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由单笔小于100万元的申购金额适用申购费率【0.3%】;大于等于100万元且小于500万元的申购金额适用申购费率【0.2%】;大于等于500万元的申购金额每笔申购收取1000元,变更为单笔小于500万元的申购金额适用申购费率【0.3%】;大于等于500万元的申购金额每笔申购收取500元。
7、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及投资限制变化:
投资范围中增加“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信用衍生品”,并调整相应的投资组合比例和投资限制。同时删除投资限制中“本集合计划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计划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在具备市场流动性的情况下,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本集合计划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开募集性质的开放式集合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集合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并在投资限制中新增“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投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具有信用保护买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调整;”。
8、投资策略及业绩比较基准变化:
根据投资范围,补充“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对“信用债投资策略”中债券评级限制进行调整,并删除“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中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比例以及主动投资于单一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比例。
根据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的调整,相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由“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90%+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0%”变更为“中债-总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85%+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收益率×10%+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9、估值方法变化: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等相关规定相应调整估值方法,并根据投资范围的变化对应调整内容。
10、争议处理的变化:
由“将争议提交托管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变更为“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最后,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完善表述等,对法律文件的相关内容一并进行了修订。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自本公告日起(即2025年11月5日),《海通海升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失效且《国泰海通海升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
2、自《国泰海通海升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3、自2025年11月10日起,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均设置六个月的锁定持有期。对于每份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锁定持有期指自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含,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或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次六个月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止(含)之间的期间,若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原海通海升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A类份额或C类份额自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应转换为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其持有期限从登记机构确认投资人持有原海通海升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A类份额或C类份额之日起连续计算。
5、投资者如对上述事项有任何疑问,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gthtzg.com)或客服电话(95521)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5日
国泰海通稳健泰裕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11月5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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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募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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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前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及律师费等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
(2)本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10万份(含)。
3 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持有份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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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到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单的查询和打印,也可以通过本公司的网站(www.gthtzg.com)或客户服务电话(95521)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风险提示: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将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持有期限将不少于3年。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等销售文件。
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