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受让方王晓东)
(上接86版)
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受让方王晓东)
上市公司名称: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通源环境
股票代码:688679.SH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晓东
住所:山东省龙口市通海路28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声明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一、本报告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协议转让事宜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 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 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
说明: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王晓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认可上市公司 长期投资价值而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获得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股权结构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改变公司未来的主营业务和战略发展方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已公告的交易安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的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转让方合计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3,220,000股,占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04%。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5.02%的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6年1月9日,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3,220,000股。其中杨明向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6,610,000股。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甲方一:杨明
甲方二:安徽源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杨明
(“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为“甲方”或“转让方”)
乙方:
乙方一:王晓东
乙方二:龙口东启投资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一”和“乙方二”合称为“乙方”或“受让方”)
(以上甲方、乙方在本协议中合称为“各方”;其中每一方或任何一方则称为“一方”)
第一条 股份转让
1.标的股份转让
1.1经友好协商,甲方、乙方一致同意,甲方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依法持有的上市公司13,220,000股无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包括该等股份的所有权及其对应的利润分配权、表决权、资产分配权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其中,甲方一向乙方一转让6,610,000股,甲方二向乙方二转让6,610,000股。转让完成后,乙方一和乙方二各持有上市公司5.02%的股份。
1.2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22.16元/股,即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收盘价的八折,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29,295.52万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1.3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至转让生效(完成)之日期间,若因上市公司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导致本协议所述标的股份数量变动或其他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标的股份数量相应变动。双方同意,发生本条情形不影响股份转让价款总额。
2.股份转让价款与支付安排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股份转让价款按照如下方式支付:
2.1自本协议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乙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2,929.552万元(转让价款的10%)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2在取得交易所确认函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乙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14,647.76万元(转让价款的50%)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3剩余的转让价款(剩余的转让价款=股份转让总价款-已向甲方支付的款项),由乙方在按照本协议约定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手续至乙方名下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剩余股份转让价款11,718.208万元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税收和费用
甲方、乙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中发生的各项税收、费用由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自行承担。
4.股份减持承诺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双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关于股东减持限制、信息披露、减持额度的规定。同时,乙方承诺在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之日的24个月内不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5.目标股份协议转让的相关流程
5.1本协议生效后五个交易日内,双方应共同配合,按照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办理目标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所需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5.2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目标股份协议转让的确认意见且乙方缴纳完毕本次交易涉及的代扣代缴的税款后十个交易日内,双方应共同配合,按照监管部门及结算公司的要求,向结算公司提交目标股份过户登记所需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第二条 双方声明、保证及承诺
1.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1.1其具备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1.2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 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1.3对其持有的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股份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任何转让限制,且在标的股份上未设置任何权利负担;
1.4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未决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标的股份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或者风险;
1.5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前,不会对标的股份进行任何处置(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转让、质押或设定其他第三方权益等);
1.6其将积极签署一切其履行本协议的所有必要文件并采取必要行动,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乙方办理向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2.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2.1其具备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2.2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保证转让价款的来源合法合规;
2.3其将积极签署一切其履行本协议的所有必要文件并采取必要行动,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甲方办理向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协议的解除
1.本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并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2.如因监管审查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不予确认等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标的股份无法完成过户登记,则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其他方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发生该种情形时,甲方应在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的事实出现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乙方退还已经收取的股份转让款(如有),每延迟一日,按照应付未付部分每日万分之三的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
3.如果本协议生效后6个月内上海证券交易所仍未出具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确认意见,任何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第四条 协议的修改及补充
甲乙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对本协议任何条款作出的修改,或就本协议未尽事宜进行的协商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有关协议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未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保证、承诺、义务或责任,即构成违约行为。违约方需就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
2.如因标的股份存在/出现重大权属瑕疵、司法限制、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形或因甲方其他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甲方应在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的事实出现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乙方退还已经收取的股份转让款,并按照乙方实际付款日至实际收到退款日之间的天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退还股份转让款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经乙方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仍未退还及支付的,每延期一日,应当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经甲方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仍未支付的,每延期一日,应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保密
1.除因执行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向(证券)主管机关报告、或向聘请的(或有)承担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披露外,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协议之任何条款,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文件之内容。
2.若任何一方被要求根据法律透露有关协议内容,该方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向对方进行通报并寻求其他保密措施。
3.本协议保密期限自保密信息成为公众信息为止。
第七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2.甲、乙双方就本协议或本协议之履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则任何一方可向本协议签署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15个交易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然后由甲乙双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不存在任何 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五、本次股份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1、变动时间: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 登记手续之日;
2、变动方式:协议转让。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交所的合规性确认以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七、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股份转让协议》;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四)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以及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部,供投资者查阅。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600810 证券简称:神马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4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
●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勤万信”)
●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
鉴于公司连续聘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已满10年,经2025年8月28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及2025年10月10日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聘任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鉴于中勤万信2025年度审计任务繁重、人员调整、其他项目时间安排变动等因素,中勤万信预计无法如期完成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与内部控制审计任务,为此,公司拟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中勤万信不再担任公司 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中勤万信对此无异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1985年,2012年3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总部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22层2206。大信在全国设有33家分支机构,在香港设立了分所,并于2017年发起设立了大信国际会计网络,目前拥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法国、英国、新加坡等48家网络成员所。大信是我国最早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首批获得H股企业审计资格,拥有超过30年的证券业务从业经验。
首席合伙人为谢泽敏先生。截至2025年12月31日,大信从业人员总数3,914人,其中合伙人182人,注册会计师1,053人。注册会计师中,超过50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2024年度业务收入15.75亿元,为超过10,000家公司提供服务。业务收入中,审计业务收入13.78亿元、证券业务收入4.05亿元。2024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221家(含H股),平均资产额195.44亿元,收费总额2.82亿元。主要分布于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8家;同行业挂牌公司审计客户1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大信因执业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包括昌信农贷等四项审计业务,投资者诉讼金额共计581.51万元,均已履行完毕,职业保险能够覆盖民事赔偿责任。
3、诚信记录
大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0次、行政监管措施16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18次。67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5人次、行政监管措施34人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46人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
(1)项目合伙人从业经历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范金池,拥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执业资质。200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8年开始在大信执业,2025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有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审计报告;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审计报告。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2)签字注册会计师从业经历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小媛,注册会计师,2008年11月开始在大信执业,2025年3月成为执业注册会计师。2009年5月从事证券类业务,201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3)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从业经历
项目质量复核人刘仁勇先生,2004年开始在大信执业,200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质量复核。2021-2023年度复核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有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20余家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2、诚信记录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复核人员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复核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1)审计费用定价原则
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2)审计费用同比变化情况
■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2024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始终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职责,顺利完成了公司审计工作,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10年,经2025年8月28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及2025年10月10日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聘任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中勤万信已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0年。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鉴于公司连续聘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满10年,经2025年8月28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及2025年10月10日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聘任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鉴于中勤万信2025年度审计任务繁重、人员调整、其他项目时间安排变动等因素,中勤万信预计无法如期完成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与内部控制审计任务,为此公司拟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中勤万信不再担任公司 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各方均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事项并表示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等有关规定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良好的诚信状况。2026年1月9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6年1月9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生效日期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9日
证券代码:600810 证券简称:神马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5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6年1月27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6年1月27日 10点 00分
召开地点:公司东配楼二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6年1月27日
至2026年1月2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2026年1月10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三、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四、会议登记方法
1、股东类别:A股股东
2、登记方式: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账户卡和股票交易交割单到公司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附后)、法人股东账户卡和股票交易交割单到公司办理登记。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股票交易交割单到公司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出示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个人股东身份证的复印件、个人股东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附后)。外地股东可通过信函、传真方式登记。
3、登记时间:2026年1月26日
上午8:30一一11:30 下午3:30一一6:00
4、登记地点:公司北大门(平顶山市建设路中段63号)
五、其他事项
联系人:陈立伟 田治平
联系电话:0375一3921231
传真:0375一3921500
邮编:467000
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6年1月2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810 证券简称:神马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3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届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6年1月6日以书面、微信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通知,于2026年1月9日在公司东配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5人,董事樊亚平先生、独立董事刘民英先生、独立董事王玉法先生、独立董事尚贤女士以通讯方式参与表决,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聘任侯彦坡先生、禹保卫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以上人员简历附后。
2026年1月9日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项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律师事务所并决定其报酬的议案。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2026年度拟聘任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负责为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提供证券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法律意见书及相关法律事务咨询服务,聘期为一年,并支付其年度法律顾问费用8万元,该费用不含差旅费用。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26-004)。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26-005)。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