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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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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担保额度调剂及为子公司申请年度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6-01-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05 证券简称:永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6-001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担保额度调剂及为子公司申请年度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1、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苏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苏州金亭向江苏银行苏州分行申请4,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平江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苏州平江支行”)签署《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苏州金亭向华夏银行苏州平江支行申请3,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以下简称“建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苏州金亭向建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申请800万元期限为六个月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全资子公司苏州金亭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

2、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以下简称“武汉农商行光谷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武汉光电子向武汉农商行光谷分行申请1,000万元期限为两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武汉光电子提供的担保,由其他股东武汉同芯鼎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间接持股股东李鑫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反担保。

3、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华夏银行苏州平江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永鼎电气向华夏银行苏州平江支行申请900万元期限为三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永鼎电气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

公司同意为上述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合计为9,700万元。

(二)内部决策程序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2025年4月1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25年5月16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详见公司临2025-009、临2025-031)

(三)担保额度调剂情况

2025年度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为人民币438,500万元,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规章制度,考虑到公司的实际业务需要,公司拟在2025年度担保总额度不变的前提下,将符合担保额度调剂条件的全资子公司江苏永鼎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鼎光纤”)未使用的担保额度6,000万元、全资子公司金亭汽车线束(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金亭”)未使用的担保额度5,000万元和全资子公司金亭汽车电气有限公司(乌兹金亭)(以下简称“金亭电气”)未使用的担保额度4,000万元调剂至全资子公司苏州金亭。具体调剂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债务人:金亭汽车线束(苏州)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4,000万元

保证范围:债权人与债务人 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

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是否有反担保:否

2、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平江支行

债务人:江苏永鼎电气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900万元

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任何一笔债务的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任何一笔债务的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行期限届满日。前款所述“债务的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是否有反担保:否。

(二)《保证合同》

1、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债务人:金亭汽车线束(苏州)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800万元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本金(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捌佰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是否有反担保:否

2、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平江支行

债务人:金亭汽车线束(苏州)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前款所述"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法规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宜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是否有反担保:否

3、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

债务人:武汉永鼎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

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 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费用、税费、诉讼费用、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以及主合同生效后,经债权人要求追加而未追加的保证金金额。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债务系分期履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 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宜布提前到期的情形。债权人宜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以其宜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是否有反担保: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武汉光电子提供的担保,由其他股东武汉同芯鼎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间接持股股东李鑫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反担保。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主要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拥有被担保方的控制权,且其现有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约情形,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已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且本次担保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预计2025年度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属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是为了保证其正常运营的流动资金需求,有助于其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上述担保预计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438,500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286,133.48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92.36%,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199,153.4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4.29%。以上均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