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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钟维:新公司法回应了封闭公司与公众公司的不同治理需求

2024-02-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毛佳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钟维:

新公司法回应了封闭公司与公众公司的不同治理需求

◎毛佳慧

近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公司法修改工作专班成员钟维在“解读新公司法研讨会”上表示,此次修订公司法虽然未能实现公司的全面股份化,以及在公众公司和封闭公司划分基础上的规范配置,但在具体的规范配置上回应了封闭公司与公众公司不同的治理需求。

钟维表示,新公司法维持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框架。他解释道,在我国现有的公司结构中,有限责任公司占绝大多数,如果全面取消有限责任公司,将带来巨大的转换成本。

针对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新公司法设专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且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有新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规范,因此其余相关规则主要用以解决有限责任公司和封闭型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问题。

“新公司法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治理结构上基本相同的可选择性,给予封闭型股份有限公司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灵活性。”钟维说。

修订前的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治理结构规范上的差别,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前者属于小公司、后者属于大公司的假设。新公司法下,两类公司都可以有小公司和大公司,公司治理结构的选择门槛主要以公司规模和股东人数为区分标准,取消了两类公司的一些刻意区分。钟维举例称:一是取消了一人公司仅限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二是取消了国有独资公司仅限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进而引入了“国家出资公司”概念;三是取消了原先两类公司差异化的董事会人数上限;四是取消了股东会与股东大会的区分等。

钟维补充道,更重要的是,针对封闭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面临的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类似的救济需求,新公司法增设了异议和受压迫股东的回购请求权条款。但是针对合并、分立情形下的异议股东回购,特意维持统一适用于所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

“总体而言,此次修订公司法,在考虑我国现实情况、转换成本和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拿出了尽可能实现最大公约数的方案。”钟维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