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段磊:公司法现代化改革核心
在于尊重公司自治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段磊:
公司法现代化改革核心
在于尊重公司自治
◎毛佳慧
近期,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段磊在“解读新公司法研讨会”上表示,公司法现代化改革的核心在于尊重公司自治,反映在充实任意性规范和减少并完善强制性规范两方面。
一是充实任意性规范,为公司提供更多的灵活选项,满足商事实践中的多样化需求。首先是公司资本方面,本次修订引入了授权资本制和无面额股,扩大了类别股的范围,增加了股东失权和简易减资条款。其次,新公司法引入了单层制治理模式,允许公司在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之间二选一;简化了公司机关设置,满足一定条件的有限公司可以选择不设监督机关,满足一定条件的股份公司可以设置简易机关。最后,新公司法放宽了一人有限公司的设立限制,并允许设立一人股份公司。
二是减少并完善强制性规范,旨在保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首先,关于公司资本,本次修订完善了认缴制,将出资缴纳期限定为5年内,明确了出资加速到期、瑕疵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旨在加强债权人利益保护;取消了无记名股和无记名债券。其次,关于公司治理,不再法定列举经理的职权范围,而是由章程或董事会授权来决定;扩大了职工董事的适用范围,旨在进一步保护职工利益;完善了董事会的表决程序,扩张了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范围等,以提升中小股东的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