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星转债”付息公告

2024-08-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4-082

债券代码:113600 债券简称:新星转债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星转债”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8月12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8月13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4年8月13日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将于2024年8月13日开始支付自2023年8月13日至2024年8月12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1、债券简称:新星转债

2、债券代码:113600

3、债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4、发行日期:2020年8月13日

5、发行数量:59,500.00万元

6、发行面值:100元/张

7、债券利率:第一年0.4%、第二年0.6%、第三年1%、第四年1.5%、第五年2.5%、第六年3%。

8、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2020年8月13日至2026年8月12日。

9、上市日期:2020年9月11日

10、初始转股价格:23.85元/股

11、最新转股价格:10.00元/股

12、转股期限:2021年2月19日至2026年8月12日

13、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其中: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4、信用评级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评级: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评级展望为稳定;最新评级日期:2024年6月27日。

15、担保情况: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股份质押担保方式,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学敏先生以其合法拥有的部分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担保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16、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登记、托管、委派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新星转债”第四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8月13日至2024年8月12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1.5%(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新星转债”兑息金额为1.5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8月12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8月13日

可转债兑息日:2024年8月13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4年8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新星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1.5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1.2元人民币(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5元人民币(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5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观光路公明镇高新技术产业园新星厂区A栋

电话:0755-29891365

2、保荐人、可转债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9289号京基滨河时代广场A座61楼

电话:0755-25869000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