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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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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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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不超过7,752.35万股,约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实际授予数量根据限制性股票实际认购额度在授予登记时确认。

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均将根据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二)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权益授予价值合计不超过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 4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3、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市管干部、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

1、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

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授予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限售期及解除限售的安排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具体如下表所示:

4、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标的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53元。

2、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本计划草案公布日。授 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60%;

(2)本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的60%;

(3)本计划草案公布前30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的60%;

(4)以下价格之一:

①本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60%;

②本计划草案公布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60%;

③本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60%。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⑦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⑧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⑦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⑧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⑨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⑩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⑥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的;

⑦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⑧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⑦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⑧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

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⑩激励对象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公司未满足上述第(1)条规定的,本计划即终止,激励对象根据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①-⑥款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价孰低进行回购注销。(“市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公司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⑦-⑩款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价孰低进行回购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注: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中战略产品包括汽车板、电工钢、 镀锡(铬)板三类产品;带息负债率的计算口径:带息负债/总负债。

(4)授予、行权考核对标企业的选取

公司选取境内钢铁行业上市公司,按照业务结构相似、经营规模可比,且兼顾对标世界一流、行业龙头企业标准,确定19家对标企业,名单如下: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对激励对象依据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年终绩效评价确定其个人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情况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年终绩效评价结果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

激励对象的个人年终绩效评价划分为优秀、良好和一般三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根据公司内部发布的对各类激励对象的考核办法,在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年终绩效评价为优秀,激励对象可全额解除限售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如激励对象个人年终绩效评价为良好,则激励对象可按80%解除限售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其余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如激励对象个人年终绩效评价为一般,则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应按授予价格和市价孰低值回购注销。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激励对象应当将不低于限制性股票获授量的20%留至解除限售期满后的任期(或任职)期满考核合格后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是否属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当年激励对象担任职务情况认定;该等激励对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本计划授予当年所属任期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

3、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包括以下五个指标:(1)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效率的归母扣非后净资产收益率ROE是衡量股东价值创造能力的核心指标,它剔除了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更真实地反映公司运用股东投入资本获取收益的能力;(2)反映公司持续成长能力的归母扣非后净利润定比增长率,直观体现了公司的未来成长潜力;(3)反映公司运营质量的战略产品产量定比增长率,是衡量公司运营质量和战略布局的重要指标;及(4)带息负债率,该指标计划于2028年不高于45%,呈现逐年递减趋势,体现了公司通过优化负债结构、降低有息债务规模以增强财务稳健性的战略导向;及(5)研发强度,该指标是衡量公司研发投入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体现了公司对研发的重视程度和投入力度。综上,选取前述指标直观体现公司经济利润、经营创收等改善情况,且与公司未来战略规划目标一致。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能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客观、全面的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激励与约束并重,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六)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或授予价格的权利。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或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重新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七)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市场价格 - 授予价格。

2、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方法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7,752.35万股限制性股票,以授予日市场价格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以2025年9月30日作为草案公告日进行模拟测算,待股份正式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测算得出的限制性股票总摊销费用为13,101.47万元,该总摊销费用将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中列支。假设2025年12月31日授予权益,自2025年12月31日起开始摊销,至 2029年12月31日完成摊销,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等正向影响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的影响。

第六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⑦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⑧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条件或行权/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期权已行权的、 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 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因工作调动、免职、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授予的权益当年已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解除限售部分(权益归属明确)可以在离职(或可行使)之日起半年内解除限售,半年后权益失效。剩余年度未达到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发布的存款基准利率计算所得的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经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在离职(或可行使)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完毕,六个月后未行使完毕的部分失效;未获准行权的期权由公司注销。

(二)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授予价格与市价孰低原则进行回购,已获取的股权激励收益按授予协议或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协商解决;激励对象已经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三)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等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时,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发布的存款基准利率计算所得的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已经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四)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评估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下,激励对象当期全部或部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价孰低值进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当期全部或部分已经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五)发生《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全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市价的孰低值。激励对象已经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六)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的,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市价的孰低值;激励对象已经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3.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4.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5.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公司员工奖惩管理等相关规定,或严重违纪,被予以辞退;

6.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不当损害。

(七)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行权/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授予价格的情形。

独立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公司注销股票期权或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价格;P0为调整前的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价格;P0为调整前的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价格;P0为调整前的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调整程序

(一)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的程序

(一)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必要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二)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结算手续,并进行公告。

第九章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二、本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 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本计划中未明确 约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三、若激励对象违反本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售按照本计划所获得的股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执行。

四、首钢股份特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激励计划尚需完成如下法定程序之后才可实施:

1、北京市国资委审核批准本激励计划;

2、股东会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

五、董事会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本计划的授予方案与管理办法。

六、本计划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