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77版)
2.评估合理性分析
新能源集团评估增值主要原因系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对应的部分子公司盈利能力较强,增值金额较大;主要增值主体为新能源东营、盛鲁电力、灵台火电、鲁西发电:
(1)新能源东营收益法下评估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582,171.84万元,相较于其账面净资产的增值额为160,266.14万元,增值率为37.99%,主要增值原因为目前新能源东营下属子公司渤海一号及渤海二号经营的海上风电项目效益较好,运维体系成熟,整体盈利能力较强,项目具备长期持续获利能力。
(2)盛鲁电力收益法下评估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427,649.00万元,相较于其账面净资产的增值额为219,314.16万元,增值率为105.27%,主要增值原因为高效率火电机组具备稳定的售电与容量电价收益,结合目前经营业务、财务状况、资产特点预期未来经营收益良好。
(3)灵台火电收益法下评估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51,393.30万元,相较于其账面净资产的增值额为109,570.89万元,增值率为77.26%,主要增值原因为火电资产作为陇电入鲁核心调峰电源,超超临界机组运营效益良好,综合反映了未来长期获利能力。
(4)鲁西发电收益法下评估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433,945.38万元,相较于其账面净资产的增值额为200,965.81万元,增值率为86.26%,主要增值原因为火电资产具有长协煤与容量电价保障,加之热电联产协同效益,未来具备持续稳定盈利预期。
3.交易定价情况
新能源集团100%股权对应的交易价款按照《新能源集团资产评估报告》所载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评估结果确定为155.70亿元。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将取得新能源集团控制权。
(二)山能售电
1.资产评估总体情况
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华亚正信以2026年1月31日为基准日,对山能售电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并出具了《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所涉及的山东能源电力销售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华亚正信评报字[2026]第A16-0016号)(“《山能售电资产评估报告》”)。山能售电总资产账面价值为8.44亿元,总负债账面价值为0.14亿元,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8.30亿元。采用收益法评估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8.45亿元,增值额为0.15亿元,增值率为1.83%。
2.评估合理性分析
山能售电的评估增值主要系山能售电依托优质用户资源与规模化售电基础,叠加综合能源服务、绿电交易、辅助服务等增值业务的成长潜力,售电业务未来业绩将保持稳定发展。
3.交易定价情况
山能售电100%股权对应的交易价款按照《山能售电资产评估报告》所载全部股东权益评估结果确定为8.45亿元。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将取得山能售电控制权。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转让方一:山能集团
转让方二:兖矿香港(与山能集团合称“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方”)
受让方:兖矿能源
目标公司:新能源集团
2.新能源集团标的股权转让价格
兖矿能源根据《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收购新能源集团标的股权(“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的转让价格以新能源集团全部股东权益评估价值为基础确定。经各方协商,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的合计转让价格为155.70亿元,各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方持有的新能源集团标的股权的价格按照截至评估基准日对应实缴出资比例计算(认缴但尚未实缴出资额以零元作价),其中:
(1)山能集团持有的新能源集团93.88%股权(占全部实缴出资额比例为90.89%)的转让价格为141.52亿元;
(2)兖矿香港持有的新能源集团6.12%股权(占全部实缴出资比例为9.11%)的转让价格为14.18亿元。
3.转让价款支付安排
兖矿能源按照如下方式向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方支付新能源集团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款:
(1)兖矿能源于《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的30%;
(2)兖矿能源于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交割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的70%及对应利息。
4.新能源集团标的股权交割
各方同意并确认,除各方另有书面约定外,新能源集团应于《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当年的12月31日前(含该日)召开股东会会议,对公司章程中涉及的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及相关公司治理等内容进行修改,并完成新能源集团标的股权转让涉及的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手续。
各方同意并确认,完成新能源集团标的股权转让涉及的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手续之日为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的交割日,新能源集团标的股权对应的权利和义务自交割日起转移至兖矿能源。
5.过渡期间损益安排
各方同意并确认,除各方另有约定外,新能源集团标的股权对应的过渡期间损益(以新能源集团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准,下同)由兖矿能源享有或承担。
6.各方的声明、保证与承诺主要内容
(1)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方向受让方作出如下各项声明、保证与承诺:
1)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方已依法足额履行对合计持有的新能源集团约67.16%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合计6,588,194,999.62元)的实缴出资义务,但山能集团尚未完成持有的新能源集团约32.84%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合计3,221,805,000.38元)的实缴出资义务。前述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方用于实缴出资的资产均为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方合法拥有的自有资产,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作为股东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出资行为均已履行内外部必要的审批程序;
2)除以下情况外,新能源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对其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及权益,权属清晰,没有受任何抵押、质押、留置、优先购买权或第三者的权利所限制:
(a)鲁西发电以2×60万千瓦煤炭地下气化发电工程形成的全部电费、热费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收益为其自身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b)新能源沂水以光伏项目对应的电费收益权为其自身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c)盛鲁电力“一期2×1000MW超超临界空冷机组发电工程项目”形成的电费收益权及项下权益为其自身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d)灵台火电以“陇东至山东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配套扩容升级山东能源灵台2×1000兆瓦调峰煤电项目”形成的电费收益权及其项下全部收益以及前述项目涉及的2宗土地使用权、建筑工程、设备等资产为其自身债务提供抵质押担保。
3)除《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协议》另有约定或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方另行书面承诺外,对于因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交割日前的行为或事项导致的、在交割日后产生的新能源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负债、损失及责任,包括:(a)因交割日前存在的项目建设及验收、生产经营(含租赁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行为因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而受到的处罚及由此导致的负债、损失及责任;(b)因交割日前行为而引发的诉讼纠纷所产生的支出或赔偿等;(c)因违反交割日前存在的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的相关约定而产生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d)截至交割日的纳入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资产评估范围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产、电力设备等)因存在权属瑕疵或纠纷而受到的损失或承担的赔偿责任;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方将承担前述损失的金额并及时对受让方予以补偿,但前述负债、损失及责任已体现在《新能源集团审计报告》中的除外。
(2)受让方向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方声明、保证与承诺:
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完成后,就山能集团对新能源集团尚未完成的实缴出资义务(未实缴出资额为3,221,805,000.38元)由兖矿能源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履行;如兖矿能源未能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上述实缴出资义务,导致山能集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被要求承担实缴责任的,山能集团有权就其实际承担的实缴出资额和相关损失向兖矿能源全额追偿,兖矿能源向山能集团予以足额补偿。
(3)各方同意并确认,截至《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日,鲁西发电账面记载一宗面积为196,411平方米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邹国用(2015)第088300088号,证载权利人为山东省鲁西监狱。根据《新能源集团资产评估报告》,该宗土地评估值为35,277,704.86元。根据鲁西发电提供的邹城市太平镇人民政府于2026年4月出具的《关于拟实施收储的情况说明》,拟启动对该宗土地的前期收储工作。各方同意并确认,《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并生效后,如鲁西发电因该宗土地收储未收到补偿款,或者收到的补偿款低于该宗土地评估值,则就差额部分金额,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方应向受让方予以补偿;如鲁西发电因该宗土地收储收到补偿款超出该宗土地评估值,则就超出部分金额,受让方应向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方予以补偿(“土地收储事项”)。
(4)各方同意并确认,截至《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日,新能源集团控股子公司存在以下大额未决结算争议:
1)发包方盛鲁阿拉善与总包方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就“山东能源上海庙至山东特高压外送通道阿拉善基地400MW风电项目”EPC工程款结算金额存在争议,中国电建主张盛鲁阿拉善应向其支付工程款195,523.47万元(含税),盛鲁阿拉善审核确认其应向中国电建支付工程款186,069.71万元(含税),争议金额为9,453.76万元。《新能源集团审计报告》就该笔债务的确认金额为186,069.71万元(含税),《新能源集团资产评估报告》对于该笔债务的确认金额以《新能源集团审计报告》对该笔债务的确认金额为准,未考虑最终结算金额差异对评估值的影响。
2)发包方盛鲁鄂尔多斯与总包方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工程公司”)就“山东能源内蒙杭锦旗伊和乌素电场100MW工程”EPC工程款结算金额存在争议,中国电建工程公司主张盛鲁鄂尔多斯应向其支付工程款51,095.66万元(含税),盛鲁鄂尔多斯审核确认其应向中国电建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48,710.91万元(含税),争议金额为2,384.75万元。《新能源集团审计报告》就该笔债务的确认金额为48,710.91万元(含税),《新能源集团资产评估报告》对于该笔债务的确认金额以《新能源集团审计报告》对该笔债务的确认金额为准,未考虑最终结算金额差异对评估值的影响。
就前述未决结算争议,如结算争议相关方提起任何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或就该等争议达成任何和解、调解结果等,导致盛鲁阿拉善、盛鲁鄂尔多斯实际承担的债务金额(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相比《新能源集团审计报告》《新能源集团资产评估报告》已确认金额增加,则增加部分金额应由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方向受让方予以补偿;如盛鲁阿拉善、盛鲁鄂尔多斯实际承担的债务金额相比《新能源集团审计报告》《新能源集团资产评估报告》已确认金额减少,则减少部分金额应由受让方向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方予以补偿(“结算争议事项”)。
(5)各方同意并确认,截至《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日,渤海一号、渤海二号下属风电项目存在根据《山东省海上风电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山东省海上风电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24〕23号)在未来收到海上风电财政补贴的可能性,该等补贴资金由山东省财政与东营市财政按1:1比例分担,其中:
1)山东省财政未来预计拨付的渤海一号下属海上风电项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为14,028万元、渤海二号下属风电项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为11,186万元,前述财政补贴资金已在《新能源集团资产评估报告》中予以体现,但未在《新能源集团审计报告》中予以体现。如因法律法规、政策等发生变化、调整等任何非兖矿能源、新能源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原因,导致渤海一号或渤海二号2032年12月31日前实际收到的由山东省财政拨付的海上风电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低于前述金额,则差额部分金额应由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方向受让方予以补偿(“省级补贴事项”)。
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方向受让方支付补偿后,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方、新能源集团可持续与山东省财政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推动山东省财政就前述差额补贴向渤海一号或渤海二号足额支付,如渤海一号或渤海二号后续实际收到前述全部或部分差额补贴款项的,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返还已支付的相应金额补偿款项。
2)东营市财政以往年度及未来预计拨付的渤海一号下属海上风电项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为20,040万元、渤海二号下属海上风电项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为15,980万元,前述财政补贴资金未在《新能源集团审计报告》《新能源集团资产评估报告》中予以体现。如《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渤海一号、渤海二号实际收到东营市财政拨付的前述部分或全部财政补贴资金,则就实际收到金额,受让方应向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方予以补偿(“市级补贴事项”)。
(6)各方同意并确认,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方应当持续协助并敦促新能源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配合兖矿能源对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合规问题、可能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的事项及其他可能对新能源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的事项,按照兖矿能源的要求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
7.人员安置
各方同意并确认,交割日后,新能源集团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因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发生变动。
各方同意并确认,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已对新能源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需承担的相关离退休人员、内退人员、遗属等各类人员费用进行精算,并根据相关会计准则于《新能源集团审计报告》中进行计提。
8.债权、债务处理
各方同意并确认,交割日后,新能源集团的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或有负债仍由新能源集团享有或承担。
各方同意并确认,新能源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其已签署合同的约定就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履行通知债权人或取得债权人同意等义务,各方应当给予新能源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必要的协助或配合。
9.生效条件
各方同意并确认,《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协议》在以下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并以最后取得本条所列示的同意或批准之日为生效日:
(1)《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协议》经山能集团、兖矿能源、新能源集团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2)《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协议》经兖矿香港有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3)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取得所有必要的同意或批准,包括但不限于:
(a)有权国资监管机构或其授权单位对新能源集团全部股东权益评估结果的备案;
(b)有权国资监管机构或其授权单位审议批准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
(c)山能集团、兖矿香港履行内部程序批准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
(d)兖矿能源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决策机构审议批准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
10.违约责任
《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未能按《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其在《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义务,或所作出任何声明、保证或承诺是虚假的,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其上述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二)《山能售电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转让方:山能集团
受让方:兖矿能源
目标公司:山能售电
2.山能售电标的股权转让价格
各方同意并确认,经有权国资监管机构或其授权单位备案的《山能售电资产评估报告》所载山能售电于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股东权益评估价值为8.45亿元。
各方同意并确认,兖矿能源根据《山能售电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收购山能售电标的股权(“山能售电股权转让”)的转让价格以山能售电全部股东权益评估价值为基础确定。经各方协商,山能售电标的股权转让价格为8.45亿元。
3.转让价款支付安排
各方同意并确认,兖矿能源按照如下方式向山能集团支付山能售电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款:
(1)兖矿能源于《山能售电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山能集团支付转让价款的30%;
(2)兖矿能源于山能售电股权转让交割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山能集团支付转让价款的70%及对应利息。
4.山能售电标的股权交割
各方同意并确认,除各方另有书面约定外,山能售电股东应于《山能售电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当年的12月31日前(含该日)作出股东决定,对公司章程中涉及的山能售电股权转让及相关公司治理等内容进行修改,并完成山能售电标的股权转让涉及的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手续。
各方同意并确认,完成山能售电标的股权转让涉及的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手续之日为山能售电股权转让的交割日,山能售电标的股权对应的权利和义务自交割日起转移至兖矿能源。
5.过渡期间损益安排
各方同意并确认,除各方另有约定外,山能售电标的股权对应的过渡期间损益(以山能售电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准,下同)由兖矿能源享有或承担。
6.双方的声明、保证与承诺主要内容
(1)山能集团向兖矿能源作出如下各项声明、保证与承诺:
1)山能集团已依法足额履行对持有的山能售电约99.9999%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792,514,100元)的实缴出资义务,但尚未完成持有的山能售电约0.0001%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100元)的实缴出资义务。前述山能集团用于实缴出资的资产均为山能集团合法拥有的自有资产,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作为股东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出资行为均已履行内外部必要的审批程序;
2)山能售电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对其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及权益,权属清晰,没有受任何抵押、质押、留置、优先购买权或第三者的权利所限制;
3)除《山能售电股权转让协议》另有约定或山能集团另行书面承诺外,对于因山能售电股权转让交割日前的行为或事项导致的、在交割日后产生的山能售电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负债、损失及责任,包括:(a)因交割日前存在的项目建设及验收、生产经营(含租赁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行为因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而受到的处罚及由此导致的负债、损失及责任;(b)因交割日前行为而引发的诉讼纠纷所产生的支出或赔偿等;(c)因违反交割日前存在的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的相关约定而产生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d)截至交割日的纳入山能售电股权转让资产评估范围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产、电力设备等)因存在权属瑕疵或纠纷而受到的损失或承担的赔偿责任;山能集团将按照《山能售电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承担前述损失的金额并及时对兖矿能源予以补偿,但前述负债、损失及责任已体现在《山能售电审计报告》中的除外。
(2)兖矿能源向山能集团声明、保证与承诺:
山能售电股权转让完成后,就山能集团对山能售电尚未完成的实缴出资义务(未实缴出资额为100元)由兖矿能源及时足额履行;如兖矿能源未能及时履行上述实缴出资义务,导致山能集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被要求承担实缴责任的,山能集团有权就其实际承担的实缴出资额和相关损失向兖矿能源全额追偿,兖矿能源向山能集团予以足额补偿。
(3)各方同意并确认,山能集团应当持续协助并敦促山能售电及其控股子公司,配合兖矿能源对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合规问题、可能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的事项及其他可能对山能售电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的事项,按照兖矿能源的要求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
7.人员安置
各方同意并确认,交割日后,山能售电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因山能售电股权转让发生变动。
各方同意并确认,山能售电股权转让已对山能售电及其控股子公司需承担的相关离退休人员、内退人员、遗属等各类人员费用进行精算,并根据相关会计准则于《山能售电审计报告》中进行计提。
8.债权、债务处理
各方同意并确认,交割日后,山能售电的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或有负债仍由山能售电享有或承担。
各方同意并确认,山能售电及其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其已签署合同的约定就山能售电股权转让履行通知债权人或取得债权人同意等义务,各方应当给予山能售电及其控股子公司必要的协助或配合。
9.生效条件
各方同意并确认,《山能售电股权转让协议》在以下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并以最后取得本条所列示的同意或批准之日为生效日:
(1)《山能售电股权转让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2)山能售电股权转让取得所有必要的同意或批准,包括但不限于:
(a)有权国资监管机构或其授权单位对山能售电全部股东权益评估结果的备案;
(b)有权国资监管机构或其授权单位审议批准山能售电股权转让;
(c)山能集团履行内部程序批准山能售电股权转让;
(d)兖矿能源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决策机构审议批准山能售电股权转让。
10.违约责任
《山能售电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未能按《山能售电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其在《山能售电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义务,或所作出任何声明、保证或承诺是虚假的,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其上述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六、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1.育强新兴产业,提速战略布局
本次收购是兖矿能源加快建设综合清洁能源服务商、打造世界一流企业的关键一步,通过一次性注入优质火电、风光储资产及成熟售电平台,公司可快速壮大电力业务规模,育强新兴产业,加速构建“风光火储”一体化与“源网荷储”协同发展的清洁能源业务体系。
2.强化煤电一体协同,增强抗周期能力
整合优质火电资产,是公司延伸煤炭产业链、落实煤电联营政策、完善煤电一体化经营格局的关键举措。依托自有煤炭直供火电,实现电厂锁定长协煤源、公司稳定煤炭消纳的双向联动,有助于平抑煤炭主业周期波动,增强抗风险能力,筑牢经营基本盘。本次拟收购的火电资产均为大容量高参数清洁机组,具备低煤耗、低排放、调峰能力强、运行可靠等核心优势,有利于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
3.加速绿色低碳转型,兑现战略承诺
收购优质风光储资产,是公司践行双碳战略、推进绿色转型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快速扩大新能源产业规模,助力落实新能源发展规划。本次拟注入资产具备良好的资源禀赋、消纳保障和规模优势,叠加火电灵活调峰形成有效协同,可构建传统能源托底、新能源扩容的良性发展格局,高度契合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方向。本次布局有利于公司把握可再生能源机遇,持续获益于绿电、绿证等政策支持,巩固提升ESG领先地位,夯实绿色可持续发展根基。
4.增强盈利能力,提升股东回报
本次拟注入资产为山能集团下属优质电力资产,经营效益稳定,盈利水平优良。交易完成后,有利于公司做大新能源产业资产及收入规模,增强盈利能力,增厚股东收益,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与股东长期回报的双向共赢。
5.减少同业竞争,促进规范运营
本次交易前,公司新能源产业与控股股东山能集团下属发电、储能及售电等电力业务存在一定程度的同业竞争。通过本次交易将山能集团优质电力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有利于减少公司与山能集团之间的同业竞争,促进规范运营,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二)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取得新能源集团100%股权和山能售电100%股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一一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新能源集团、山能售电将纳入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且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如下:
1.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将得到显著增强。目标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合并口径净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据分别为77.58亿元、11.61亿元和9.58亿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其中提升上市公司2025年度营业收入、合并口径净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5.35%、8.16%和11.43%。
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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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目标公司数据来源于《新能源集团审计报告》《山能售电审计报告》。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注2:兖矿能源数据来源于2025年年度报告。
2.对上市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
从业务角度看,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可立足煤炭主业、拓展电力板块,发电项目装机规模和年发电量均显著提升,有利于平抑煤炭行业周期波动影响,进一步增强公司经营能力,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目标公司截至2026年1月31日的电力项目情况,公司发电项目装机规模可增加13,252兆瓦,其中,已商运的发电项目装机规模将增加7,058兆瓦,已并网未商运的发电项目装机规模将增加1,750兆瓦,在建未并网的发电项目并网后装机规模将增加3,204兆瓦,已获核准或备案的拟建项目装机规模将增加1,240兆瓦,年发电量增加约229亿千瓦时。
(三)本次关联交易所涉及的管理层变动、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的说明
本次交易后各方将根据相关协议安排,依法履行部分管理层人员变动调整程序。本次交易不涉及目标公司的人员安置及土地租赁情况。
截至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新能源集团下属控股子公司存在土地租赁情况,共承租土地60宗,面积合计19,719,267.29㎡;山能售电下属控股子公司存在土地租赁情况,共承租土地3宗,面积合计95,900.00㎡。本次交易完成后,新能源集团及山能售电下属子公司前述土地租赁事项按原签订的合同继续执行。
(四)交易完成后新增关联交易的说明
本次交易完成后新增的关联交易,公司已经根据上市地监管规则履行审议程序并签署有关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具体请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与山能集团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的公告》。
(五)本次交易是否会产生同业竞争的说明以及解决措施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新增同业竞争。本次交易完成有助于解决公司与山能集团的同业竞争。
(六)新增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情况的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新能源集团、山能售电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形;新能源集团、山能售电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委托理财的情形。
(七)本次交易导致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说明
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七、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2026年5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七次会议,批准《关于收购控股股东权属公司股权的议案》,并提交董事会讨论审议。
本次会议由全体独立董事共同推举朱利民先生召集和主持,应出席独立董事四人,实际出席四人,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会议的召开、表决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6年6月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收购控股股东权属公司股权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成员共11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11人,4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7名非关联董事(包括4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参加表决的董事人数符合法定比例,会议的召开及表决合法有效。
(三)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交易尚须获得股东会的批准,与本次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行使在股东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八、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情况
自2026年1月1日至本公告日,公司与山能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已发生除日常关联交易外的其他关联交易金额为30.6亿元(不包括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公司与山能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发生的非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如下(不包括本次交易):
(一)经公司202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以现金47.48亿元收购山东能源集团西北矿业有限公司(“西北矿业”)26%股权,以现金93.18亿元向西北矿业增资,增资完成后,公司合计持有西北矿业51%的股权。
(二)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2025年8月29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华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聚能源”)与山能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兖矿售电有限公司(“售电公司”)签署增资协议。华聚能源以现金方式出资25,362.375万元认缴售电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增资完成后,华聚能源持有售电公司70%的股权,山能集团持有售电公司30%的股权,售电公司将成为本公司附属公司。
(三)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2025年9月26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兖煤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兖煤国际”)与新能源集团签署合资协议,由新能源集团现金出资1.071亿元、持股51%,公司现金出资0.609亿元、持股29%,兖煤国际现金出资等值0.42亿元人民币的美元、持股20%,合资设立山能(邹城)风电有限公司。
(四)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批准,2025年11月27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兖矿东华重工有限公司(“东华重工”)与山东能源集团重型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山能装备”)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东华重工以34,484.74万元收购山能装备持有的兖矿东华装备制造(泰安)有限公司(“高端支架公司”)100%股权。收购完成后高端支架公司成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
(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2026年3月27日,公司、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矿集团”)拟按现有持股比例(公司持股51%、新矿集团持股49%)共同向公司控股子公司兖矿新疆能化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合计60亿元,其中公司出资30.6亿元、新矿集团出资29.4亿元。
九、关联人承诺函
基于对新能源集团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参考经有权国资监管部门备案的《新能源集团资产评估报告》,山能集团、兖矿香港同意作出如下承诺(“本承诺函”):
1.2026年度、2027年度、2028年度(“承诺期”),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计算,新能源集团对应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利润”)承诺期累计不低于人民币305,860.36万元(“承诺期累计承诺净利润”)。承诺期累计承诺净利润参考经有权国资监管部门备案的《新能源集团资产评估报告》确定。
2.承诺期满后,兖矿能源将聘请山能集团、兖矿香港及兖矿能源共同认可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承诺期专项审核报告,并以前述审核报告确认承诺期累计实现净利润。承诺期累计实现净利润=新能源集团承诺期内各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合计数。
3.承诺期满后,由兖矿能源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要求的评估机构,以2028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对新能源集团进行重新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确认承诺期末新能源集团全部股东权益评估价值(“承诺期末评估值”)。除适用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外,承诺期末评估值应当为可比口径评估价值,并扣除承诺期内新能源集团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对承诺期末评估值的影响。
4.承诺期满后,山能集团、兖矿香港应以转让价款为上限,以调整并反映承诺期末估值为目的,以现金方式向兖矿能源予以支付相关款项,本承诺函项下总支付金额为按照以下两种方式计算金额孰高者(“本承诺函项下总支付金额”):
(1)净利润差额=承诺期累计承诺净利润-承诺期累计实现净利润(“净利润差额”);或者
(2)评估值差额=本次交易评估值-承诺期末评估值(“评估值差额”)。
5.就按照本承诺函确定的本承诺函项下总支付金额,山能集团和兖矿香港应当分别按照对新能源集团实缴出资比例分担并支付(计算金额小于0无需支付)。为避免与《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相关补偿重复,其中:
(1)如承诺期内山能集团、兖矿香港按照《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协议》关于土地收储事项、结算争议事项的相关约定向兖矿能源支付相关补偿的情形已发生,则评估值差额应扣减山能集团、兖矿香港应向/已向兖矿能源支付的相关补偿金额;如承诺期内兖矿能源按照《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协议》关于土地收储事项、结算争议事项的相关约定向山能集团、兖矿香港支付相关补偿的情形已发生,则评估值差额应增加兖矿能源应向/已向山能集团、兖矿香港支付的相关补偿金额。
(2)鉴于《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协议》关于省级补贴事项的约定补偿事项的确认时点为2032年12月31日,如承诺期内相关新能源集团控股子公司未足额收到预计收取的财政补贴,就未足额收取的且未计入应收款项的部分金额,承诺期末均应视为已收取,净利润差额及评估值差额应当扣减前述未收到且未计入应收款项的补贴金额。前述未足额收取的财政补贴应根据《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协议》关于省级补贴事项的相关约定统一结算。
(3)如承诺期内兖矿能源按照《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协议》关于市级补贴事项的约定向山能集团、兖矿香港支付相关补偿的情形已发生,则净利润差额及评估值差额应增加兖矿能源应向/已向山能集团、兖矿香港支付的相关补偿金额。
6.如承诺期内《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协议》被解除,则山能集团、兖矿香港无需继续履行本承诺函,如承诺期届满后《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协议》被解除,则山能集团、兖矿香港向兖矿能源返还的转让价款,应当扣除山能集团、兖矿香港已经按照本承诺函支付的款项。
7.山能集团、兖矿香港承诺将于新能源集团的专项审核报告及评估报告出具后且在接到兖矿能源通知明确本承诺函项下总支付金额之日起30日内履行本承诺函项下的全部支付义务。如承诺期内,按照《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协议》关于土地收储事项、结算争议事项、市级补贴事项约定的应支付补偿情形已发生,但专项审核报告及评估报告出具后山能集团、兖矿香港/兖矿能源尚未实际支付相关补偿的,则山能集团、兖矿香港/兖矿能源应与本承诺函项下总支付金额一并结算。
8.如承诺期内由于股权转让、增资或其他原因,导致为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之目的所出具的中天恒专审字〔2026〕第1308号《新能源集团审计报告》所载的新能源集团合并报表子公司范围发生变化,则自该年度起(含该年度)承诺净利润数和实现净利润数在山能集团、兖矿香港与兖矿能源协商一致后可予以调整。
9.如承诺期内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签署《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协议》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台风、火山爆发、山体滑坡、雪崩、泥石流等;(2)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3)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政府管制命令或决定等)致使业绩承诺资产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则自前述情形发生的该年度起(含该年度),山能集团、兖矿香港可根据前述情形的影响程度,与兖矿能源协商调整本承诺函下的承诺净利润数额等内容。
10.本承诺函为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的组成部分,山能集团、兖矿香港就本承诺函所承诺事项参照《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协议》相关约定向兖矿能源承担声明、保证与承诺义务;山能集团、兖矿香港违反本承诺函所承诺的相关事项,视同构成《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协议》的违约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山能集团、兖矿香港违反本承诺函所承诺的相关事项,且未能与兖矿能源以协商方式解决争议,则兖矿能源有权适用《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协议》提起仲裁。山能集团、兖矿香港就本承诺函项下总支付金额与依据《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山能集团、兖矿香港向兖矿能源支付补偿的金额合计不应超过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价款。
11.本承诺函在以下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1)经山能集团、兖矿香港、兖矿能源加盖公章;(2)《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并生效。
十、风险提示及应对措施
(一)宏观经济波动、电网消纳不足、电价下行导致目标公司经营业绩不达预期风险
1.风险提示
电力行业与宏观经济运行和发展周期具有密切的关系,考虑到当前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如果未来因宏观经济波动导致全社会电力市场需求出现下降态势,将对发电机组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电网需要根据用电量的变化情况,调整各种类型发电机组发电量规模,使得电网总发电量与用电量保持平衡。社会用电量波动、新能源机组时空错配或发电装机规模提升等可能导致电网消纳能力不足,在消纳受限的情况下,发电机组实际发电小时数可能不及预期。
2025年以来,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全面推进。在新能源电量全面入市和社会装机规模持续增加的背景下,上网电价更多地受到市场供需关系的直接影响,未来是否可继续维持当前电价水平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市场电价下行,则发电机组的收入及利润将受到不利影响。
综上,若以上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存在目标公司经营业绩不达预期的风险。
2.应对措施
公司将密切关注宏观经济走势及产业政策变化情况,把握宏观调控政策导向,主动调整发电计划并积极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提升目标公司整体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并与交易对方就可能存在影响的产业政策变化事项及时进行协商并商榷方案。同时,为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由交易对方出具承诺,具体详见本公告之“九、关联人承诺函”相关内容。
(二)存在海上风电财政补贴收取与返还风险
1.风险提示
渤海一号、渤海二号下属风电项目可享受山东省海上风电补贴政策,涉及收取山东省、东营市两级财政补贴。其中,山东省财政预计于2032年12月31日前向渤海一号拨付补贴14,028万元、向渤海二号拨付补贴11,186万元,该款项已计入本次交易评估范围;东营市财政预计向渤海一号拨付补贴20,040万元、向渤海二号拨付补贴15,980万元,本次评估未考虑该款项。
2.应对措施
《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2032年12月31日前若山东省财政实际向渤海一号、渤海二号拨付补贴低于预计金额,差额部分由山能集团、兖矿香港向公司补偿;山能集团、兖矿香港补偿后若渤海一号、渤海二号后续收回差额补贴,公司向山能集团、兖矿香港返还对应金额;若未来实际收到东营市财政补贴资金,公司向山能集团、兖矿香港进行返还。具体详见本公告之“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之“(一)《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存在大额工程款结算争议
1.风险提示
新能源集团下属两家子公司与总包方存在工程款结算争议,《新能源集团审计报告》《新能源集团资产评估报告》已按新能源集团下属两家子公司确认金额计量,总包方主张金额超过该等子公司确认金额11,838.51万元。新能源集团下属两家子公司与总包方目前仍在就争议金额进行沟通,尚未涉及诉讼事项。
2.应对措施
《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若新能源集团下属两家子公司实际承担债务超出《新能源集团审计报告》《新能源集团资产评估报告》确认金额,超出部分由山能集团、兖矿香港全额补偿;若低于《新能源集团审计报告》《新能源集团资产评估报告》确认金额,差额部分由兖矿能源返还山能集团、兖矿香港。具体详见本公告之“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之“(一)《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存在划拨土地收储补偿差额风险
1.风险提示
新能源集团下属鲁西发电持有一宗面积196,411平方米划拨土地,证载权利人为山东省鲁西监狱,《新能源集团资产评估报告》中确认该宗土地评估值3,527.77万元,当地政府已出具说明拟对该宗土地实施收储,存在收储时不予支付补偿款或者支付的补偿款低于该宗土地评估值的风险。
2.应对措施
《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若该宗土地收储无补偿款或者补偿款低于《新能源集团资产评估报告》中确认的该宗土地评估值,则差额部分由山能集团、兖矿香港向公司补偿;若土地收储补偿款超出《新能源集团资产评估报告》中确认的该宗土地评估值,则超出部分由公司向山能集团、兖矿香港返还。具体详见本公告之“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之“(一)《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五)土地、房产权属及项目建设手续瑕疵问题
1.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新能源集团控股子公司、山能售电控股子公司部分项目仍存在土地使用权、房产权属登记不完备,以及建设工程规划、施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建设手续不全的情形,主要系历史遗留、项目建设周期及竣工验收进度等原因所致,尚未因前述情况受到行政处罚,但不排除未来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对该等土地房产权属瑕疵、以及项目建设手续瑕疵问题对相关公司进行处罚。
2.应对措施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续推进手续补办、权属完善及竣工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合规运营。
同时,为保障上市公司权益,本次交易转让方已在《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协议》《山能售电股权转让协议》中承诺因交割日前的前述土地房产权属及项目建设审批手续瑕疵引发的全部负债、损失及责任,均由转让方全额承担补偿责任。具体详见本公告之“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六)目标公司部分注册资本未实缴到位
1.风险提示
山能集团尚未履行对新能源集团32.22亿元注册资本、山能售电100元注册资本的实缴出资义务。根据《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协议》《山能售电股权转让协议》相关安排,该等实缴出资义务将全部转由兖矿能源足额履行。上述未实缴注册资本未包含在本次交易的新能源集团及山能售电全部股东权益评估价值中。
2.应对措施
本次交易完成后,兖矿能源将及时足额履行对新能源集团及山能售电的实缴出资义务。
十一、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三)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决议;
(四)《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协议》;
(五)《山能售电股权转让协议》;
(六)《关于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之承诺函》;
(七)《新能源集团审计报告》;
(八)《山能售电审计报告》;
(九)《新能源集团资产评估报告》;
(十)《山能售电资产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3日
股票代码:600188 股票简称:兖矿能源 编号:临2026-048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与山能集团持续性关联交易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兖矿能源”“本公司”“公司”,包括其附属公司)拟与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能集团”“控股股东”,包括其附属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中定义的联系人,但不包括兖矿能源及其附属公司)签署2026-2028年度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山能财司”)拟与山能集团签署2026-2028年度《金融服务协议》;并确认相关交易在2026-2028年度每年的交易上限金额;
● 持续性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公司与山能集团开展持续性关联交易,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公司与山能集团的资源共享和协同效应,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进一步提高公司可持续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前述持续性关联交易系基于公司及附属公司正常的日常经营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拟签订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定价公平合理,不会对公司现在及将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独立,持续性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业务没有因持续性关联交易而对控股股东形成依赖。
● 本次持续性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持续性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山能集团现行有效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包括公司与山能集团签订的《材料物资供应协议》《劳务及服务互供协议》《保险金管理协议》《产品、材料物资供应及资产租赁协议》《大宗商品购销协议》《融资租赁及保理协议》《委托管理服务框架协议》,以及山能财司与山能集团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
2026年6月3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控股股东权属公司股权的议案》,公司拟向控股股东收购山东能源集团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新能源集团”)及山东能源电力销售有限公司(“山能售电”)100%股权(“本次收购”)。相关情况请见公司于2026年6月3日披露的《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临2026-047)/《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26-046)。
本次收购完成后,根据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新能源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山能售电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山能集团发生的持续性交易将构成公司的持续性关联交易。
本次收购完成后,由于山能集团仍间接持有新能源集团部分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权(“该等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该等公司将成为山能集团的联系人及本公司的关联附属公司,本公司与该等公司发生的持续性交易将构成公司的持续性关联交易。
结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及本次收购事项,为增进资源共享,加强业务协同,公司拟与控股股东签署2026-2028年度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确认相关交易在2026-2028年度每年的交易上限金额。
(一)本次持续性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5月25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七次会议,4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关于签署与控股股东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提交董事会讨论审议。
2.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6月3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与控股股东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成员共11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11人,4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7名非关联董事(包括4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参加表决的董事人数符合法定比例,会议的召开及表决合法有效。
3.股东会审议程序
本次持续性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会的批准,与本次持续性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二)2025年度持续性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2025年度现行持续性关联交易实际执行金额小于年度交易上限金额,且差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项目及原因为:
1.向山能集团采购材料物资和设备
材料物资和设备采购中独立第三方供应商中标金额较预计增加,从山能集团采购材料物资金额随之减少。
2.接受山能集团劳务及服务
受部分工程项目进度影响,工程施工关联交易发生金额比预计减少。
3.向山能集团采购大宗商品
受市场行情影响,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加剧,部分贸易业务未按计划开展,贸易业务采购金额减少。
4.山能财司向山能集团提供金融服务
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山能集团在山能财司存款规模不及预期;受存贷比限制影响,向山能集团提供综合授信业务随之减少,发生金额较小;山能财司根据资金状况及金融市场情况确定资产配置方式,购买中泰证券货币基金较预期减少。
5.向山能集团销售产品、材料物资及资产租赁
受市场行情影响,煤炭等产品价格较预计水平降低,销售金额减少。
6.向山能集团销售大宗商品
受市场行情影响,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加剧,受此影响部分贸易业务未按计划开展,贸易业务销售金额减少。
7.向山能集团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受项目建设进展等因素影响,山能集团各单位项目建设资金需求较小,融资租赁发生额相应减少。
(三)2026-2028年度持续性关联交易额度预计情况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2026年度交易上限金额与2025年度实际执行金额差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项目及原因为:
1.向山能集团采购材料物资和设备
新能源集团成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后,其下属火电厂按照已签订采购合同向山能集团采购动力煤,导致采购金额增加。
2.接受山能集团劳务及服务
公司新增基建矿井等,工程施工服务需求增多,预计金额增加。
3.向山能集团采购大宗商品
公司贸易单位计划拓展煤炭贸易规模,向山能集团煤炭采购量增加。
4.山能财司向山能集团提供金融服务
根据山能集团成员单位在新项目建设、日常经营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存款峰值金额及资金需求将增加,导致存款服务及综合授信金额上限增加;为保证山能财司资产配置渠道的多样性与灵活性,充分发挥财务保值创效作用,继续维持购买中泰证券货币基金现有上限。
5.向山能集团提供劳务及服务
公司附属公司物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用物流业务优势,计划为控股股东贸易业务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导致预计金额增加。
6.向山能集团销售产品、材料物资及资产租赁
根据目前达成的合作意向,向山能集团化工企业销售原料煤、甲醇数量增加,导致预计金额增加。
7.向山能集团销售大宗商品
主要是本公司澳洲附属公司拓展煤炭销售渠道,计划增加销往控股股东下属贸易公司煤炭数量;根据本公司贸易业务规划,预计向山能集团附属公司销售外购煤增加,导致预计金额增加。
8.向山能集团提供融资租赁及保理服务
根据本公司关联附属公司新建项目进展及设备采购计划,预计融资需求增加。
二、关联方介绍
(一)山能集团基本情况介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山能集团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52.84%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山能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
2.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山能集团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52.84%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依据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定,山能集团为公司的关联方。
(三)关联人履约能力分析
山能集团在与公司及其相关附属公司长期的业务协作配套关系中,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不会形成公司的坏账损失。山能集团未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材料物资供应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签署的《材料物资供应协议》约定山能集团向兖矿能源提供材料物资。该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山能集团向兖矿能源供应化工原料、煤炭、电力,以及井下支护材料、矿用设备配件、安全防护物资、信息化设备、油脂类材料、其他通用材料等材料物资。
2.化工原料、煤炭、材料物资按市场价格确定。电力的供应价格,参照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电价,并按兖矿能源的实际用量向山能集团结算。
3.山能集团承诺供应价格将不高于其向独立第三方提供同类别材料物资的价格。
4.若任何第三方就同类材料物资所提出的供应条款及条件比山能集团更优惠,或者山能集团提供的材料物资不能满足兖矿能源的需要,则兖矿能源有权选择从第三方购买该类材料物资。
(二)《劳务及服务互供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签署的《劳务及服务互供协议》约定山能集团和兖矿能源互相提供劳务及服务。该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山能集团向兖矿能源提供劳务及服务的主要条款如下:
(1)山能集团向兖矿能源提供以下劳务及服务:维修服务(建筑物及设备维修)、工程施工和管理服务、员工个人福利(包括但不限于健康查体、康复疗养、文化、艺术、体育及娱乐服务、经济困难援助及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福利支出等)、资产租赁及服务、担保服务、培训服务、安保服务(包括煤炭火车押运服务、保安服务)、劳务输出、后勤服务(包括食堂运营、物业保洁、餐饮住宿等)、信息化及技术服务、矿山救护服务、ERP及相关系统运维服务和医疗服务(包括井口应急服务、职工查体、职业健康档案管理、疫情防控、传染病防治、职工病伤假管理、公共卫生服务、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维护等)、运输服务等。
(2)工程施工和管理服务、建筑物及设备维修服务、后勤服务、担保服务、安保服务中的保安服务、资产租赁及服务、信息化及技术服务、培训服务、运输服务的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员工个人福利服务、劳务输出、矿山救护服务,双方同意以服务成本价为基础厘定该等服务的价格。
安保服务中的煤炭火车押运服务的价格,以山能集团发生的薪酬、材料器材消耗和折旧等成本费用为基础加合理利润作为计费基础。
医疗服务、ERP及相关系统运维服务价格根据如下方式确定:按照ERP及相关系统运维市场一般计算规则,以人天单价作为价格计算依据。
医疗服务价格根据如下方式确定:查体费用严格参照山东省物价局收费标准及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医疗收费目录制定,其他服务费用参照2026-2028年三年实际发生工作量、从事该服务的工作人员的人数和工资收入及该项费用发生的耗材费用进行测算。
(3)山能集团承诺:向兖矿能源提供上述劳务或服务的价格不超过山能集团向独立第三方提供同类劳务或服务而收取的价格。兖矿能源无须仅从山能集团获得该等劳务及服务供应
(下转79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