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26-039
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控股子公司彭阳县青龙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彭阳青龙”)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银川分行)申请授信额度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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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26年4月1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26年5月15日召开的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根据2026年度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需要,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2亿元整或等值外币(含目前生效的授信额度、尚未收回的保函等)的银行授信额度,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流动资金借款、长期借款、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开具承兑汇票。同意公司在2026年度为11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2家参股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1亿元的担保额度,其中,为合并报表范围内、资产负债率不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3亿元的担保额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8.2亿元的担保额度;为参股公司按持股比例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千万元的担保额度。除上述情形外的其他担保均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并另行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在上述授信额度、用途范围及授信有效期内行使具体决策权,法定代表人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一切与之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抵押、开立保函、开具承兑汇票、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担保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等)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
具体详见2026年4月1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18)、《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2)、2026年5月16日披露的《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37)。
公司2026年召开的第六十一次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同意彭阳县青龙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银川分行申请授信敞口额度1000万元,由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次担保在股东会批准的授信范围之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彭阳县青龙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① 成立日期:2025年05月16日
② 住所:宁夏彭阳县中小企业孵化园32号厂房
③ 法定代表人:惠康康
④ 注册资本:1400万元
⑤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工程管理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专业设计服务;陆地管道运输;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水资源管理;雨水、微咸水及矿井水的收集处理及利用;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保温材料销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⑦ 与公司的关系:彭阳县青龙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⑧ 股东(持股比例):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77.3571%)、彭阳县园硕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5.50%)、宁夏彭辉工程技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1429%)
⑨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收益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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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被担保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一)本合同由下列各方签署
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以下简称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二)保证范围与最高债权限额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彭阳县青龙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在约定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三)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五)其他具体内容以相关文件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彭阳县青龙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其财务管理规范、信用状况良好,为其提供担保风险可控,其向银行申请授信及借款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该子公司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该子公司经营具有稳定性,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综上,公司对其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总金额为42,675.46万元,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6.77%。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合同实际担保余额为21,262.91万元,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8.35%。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628.90万元,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0.25%。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无涉及诉讼的担保事项,不存在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