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亨通股份
股票代码:600226
信息披露义务人:济南泰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及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东风街道华信路3号鑫苑鑫中心7号楼历城金融大厦1108-3
股份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年6月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亨通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协议转让系济南泰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持有的亨通股份155,758,264股股份(占亨通股份总股本的5.24%)转让给蒋海东,从而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亨通股份的权益减少。
五、本次协议转让尚需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本次权益变动能否实施完成及最终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各位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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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报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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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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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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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的资金安排需求而做出的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已经约定的股份转让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2026年6月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持有的亨通股份155,758,264股股份,占亨通股份总股本的5.24%。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权益变动时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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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本股份转让协议(“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2026年6月2日在济南市历下区签订:
甲方(转让方):济南泰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受让方):蒋海东
(二)标的股票转让及转让价格
1、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股票(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标的股票占标的公司已发行股票总数的5.24%),转让股票股数为155,758,264股;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票。
2、自标的股票转让完成日起,与标的股票相关的全部权利一并转移至乙方,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具体以标的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3、各方确认,标的股票的转让价格经协商确定为人民币5.65元/股,股票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880,034,191.60元(大写:人民币捌亿捌仟零叁万肆仟壹佰玖拾壹元陆角整)。各方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任何税务负担由双方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自行承担。
(三)转让价款的支付及交易安排
1、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共同向其提交关于标的股票转让的确认申请。
2、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如下:
(1)首笔转让价款:甲方将协议转让所需审批材料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审批材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批通过后且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文件(标的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合规确认表或类似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首笔转让价款,首笔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96,015,386.22元(大写:人民币叁亿玖仟陆佰零壹万伍仟叁佰捌拾陆元贰角贰分)。甲方收到乙方上述转让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需配合乙方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2)剩余转让价款:甲、乙双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过户后的45个工作日内,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剩余转让价款,剩余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84,018,805.38元(大写:人民币肆亿捌仟肆佰零壹万捌仟捌佰零伍元叁角捌分)。
至此,乙方完成全部转让价款的支付。
3、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前,如标的公司以累计未分配利润向甲方分红(当且仅当分红的股权登记日早于标的股份转让完成日), 则乙方应支付甲方的标的股份转让款应扣除标的股份对应的分红金额(税后)。
4、本协议各方应共同办理标的股票过户的同步办理手续:
(1)由各方负责提供所有办理标的股票转让过户手续时须交付的文件并办理标的股票转让过户的手续;
(2)甲方按规定支付完毕本次股票转让所产生的所有手续费、印花税等相关费用;
(3)在办理完毕上述所有手续后,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出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股票的法定证明文件。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违约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义务的(包括陈述和保证),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实现本次股份转让而产生的成本费用)、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包括陈述和保证)或者出现其他违约情形的,对方有权同时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1)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包括陈述和保证);
(2)如乙方未根据本协议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3)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约定或对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救济措施。
3、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任何一期转让价款,每逾期一日,乙方应以当期应付未付之转让价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0.05%)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乙方实际支付该期全部应付未付转让价款之日止。
(2)若乙方任何一期转让价款的逾期天数达到或超过5个工作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3)甲方依据本条第(2)款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i.按本条第(1)款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截至本协议解除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ii.按本协议之约定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iii.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解除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配合甲方办理必要的回转登记手续(如标的股票已部分或全部过户至乙方名下),将标的股票的状态恢复至本协议签署之初的状态,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五)保密和信息披露
1、双方均须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标的公司/标的股票保密和信息披露的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
2、本协议双方同意,对一方或其代表提供给对方的有关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信息,以及本协议所含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定价的信息;但有证据证明是经合法授权的第三方处收到,或者经合法授权的第三方披露或公开的信息除外)予以保密。
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其他方(不包括与本协议所述之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的披露方的工作人员)披露上述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
(1)双方为进行本协议所述之交易而向其他服务机构进行披露;
(2)向与本协议所述之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者监管机构披露。
4、除上述情形外,一方不得向任何其他方披露。
(六)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甲方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乙方签字并捺印后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本协议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中所涉及股份不存在
质押、查封、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本次转让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补充协议,协议转让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亨通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信息或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4、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章): 济南泰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派代表:袁翔宇
日期:2026年6月2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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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济南泰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派代表: 袁翔宇
日期:2026年6月2日
证券代码:600226 证券简称:亨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3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6月3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麻国安先生的书面辞任报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在同一家上市公司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因其连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满六年,麻国安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麻国安先生的辞任报告将在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麻国安先生离任后,将不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一、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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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麻国安先生离任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麻国安先生的辞任报告将在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在此期间,麻国安先生仍将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的职责。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麻国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并确认与本公司董事会无任何意见分歧,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尽快完成独立董事的补选工作。
麻国安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职,为公司的规范治理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及董事会对麻国安先生在任期内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4日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亨通股份
股票代码:600226
信息披露义务人: 蒋海东
住所及通讯地址: 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周巷新村20号
股份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年6月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亨通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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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报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亨通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及投资价值的认可,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2026年6月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受让方与转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以协议转让的方式持有亨通股份155,758,264股股份,占亨通股份总股本的5.24%。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权益变动时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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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本股份转让协议(“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2026年6月2日在济南市历下区签订:
甲方(转让方):济南泰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受让方):蒋海东
(二)标的股票转让及转让价格
1、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股票(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标的股票占标的公司已发行股票总数的5.24%),转让股票股数为155,758,264股;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票。
2、自标的股票转让完成日起,与标的股票相关的全部权利一并转移至乙方,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具体以标的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3、各方确认,标的股票的转让价格经协商确定为人民币5.65元/股,股票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880,034,191.60元(大写:人民币捌亿捌仟零叁万肆仟壹佰玖拾壹元陆角整)。各方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任何税务负担由双方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自行承担。
(三)转让价款的支付及交易安排
1、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共同向其提交关于标的股票转让的确认申请。
2、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如下:
(1)首笔转让价款:甲方将协议转让所需审批材料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审批材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批通过后且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文件(标的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合规确认表或类似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首笔转让价款,首笔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96,015,386.22元(大写:人民币叁亿玖仟陆佰零壹万伍仟叁佰捌拾陆元贰角贰分)。甲方收到乙方上述转让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需配合乙方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2)剩余转让价款:甲、乙双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过户后的45个工作日内,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剩余转让价款,剩余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84,018,805.38元(大写:人民币肆亿捌仟肆佰零壹万捌仟捌佰零伍元叁角捌分)。
至此,乙方完成全部转让价款的支付。
3、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前,如标的公司以累计未分配利润向甲方分红(当且仅当分红的股权登记日早于标的股份转让完成日), 则乙方应支付甲方的标的股份转让款应扣除标的股份对应的分红金额(税后)。
4、本协议各方应共同办理标的股票过户的同步办理手续:
(1)由各方负责提供所有办理标的股票转让过户手续时须交付的文件并办理标的股票转让过户的手续;
(2)甲方按规定支付完毕本次股票转让所产生的所有手续费、印花税等相关费用;
(3)在办理完毕上述所有手续后,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出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股票的法定证明文件。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违约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义务的(包括陈述和保证),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实现本次股份转让而产生的成本费用)、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包括陈述和保证)或者出现其他违约情形的,对方有权同时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1)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包括陈述和保证);
(2)如乙方未根据本协议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3)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约定或对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救济措施。
3、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任何一期转让价款,每逾期一日,乙方应以当期应付未付之转让价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0.05%)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乙方实际支付该期全部应付未付转让价款之日止。
(2)若乙方任何一期转让价款的逾期天数达到或超过5个工作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3)甲方依据本条第(2)款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i.按本条第(1)款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截至本协议解除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ii.按本协议之约定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iii.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解除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配合甲方办理必要的回转登记手续(如标的股票已部分或全部过户至乙方名下),将标的股票的状态恢复至本协议签署之初的状态,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五)保密和信息披露
1、双方均须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标的公司/标的股票保密和信息披露的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
2、本协议双方同意,对一方或其代表提供给对方的有关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信息,以及本协议所含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定价的信息;但有证据证明是经合法授权的第三方处收到,或者经合法授权的第三方披露或公开的信息除外)予以保密。
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其他方(不包括与本协议所述之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的披露方的工作人员)披露上述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
(1)双方为进行本协议所述之交易而向其他服务机构进行披露;
(2)向与本协议所述之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者监管机构披露。
4、除上述情形外,一方不得向任何其他方披露。
(六)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甲方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乙方签字并捺印后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本协议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受让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中所涉及股份不存在
质押、查封、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本次转让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补充协议,协议转让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亨通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信息或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蒋海东
日期:2026年6月2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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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蒋海东
日期:2026年6月2日
证券代码:600226 证券简称:亨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4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协议转让的主要内容: 济南泰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济南泰翔”)于2026年6月2日与蒋海东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济南泰翔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以人民币5.65元/股的价格将其持有的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55,758,264 股股份转让给蒋海东先生,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4%,转让总价款为880,034,191.60元。
● 本次权益变动前,济南泰翔持有公司155,758,264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4%,蒋海东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济南泰翔不再持有公司股份,蒋海东持有公司155,758,264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4%。
●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能否实施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本次协议转让的受让方蒋海东承诺在转让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减持本次交易所受让的公司股份。
● 本次协议转让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化,不涉及要约收购,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一、协议转让概述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1.本次协议转让情况
■
2、本次协议转让前后各方持股情况
■
注:上表数据中若存在尾差,系因四舍五入所致。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交易背景和目的。
本次协议转让系转让方济南泰翔为满足自身资金需求,受让方蒋海东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及投资价值的认可,拟协议受让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蒋海东将成为公司持有股份5%以上的股东。
(三)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或者其他程序及其进展。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能否实施完成及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二、协议转让双方情况介绍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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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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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协议转让之受让方蒋海东受让股份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受让方蒋海东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蒋海东确认其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
甲方(转让方):济南泰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受让方):蒋海东
1.标的股票转让及转让价格
1.1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股票(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标的股票占标的公司已发行股票总数的5.24%),转让股票股数为155,758,264股;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票。
1.2自标的股票转让完成日起,与标的股票相关的全部权利一并转移至乙方,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具体以标的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1.3各方确认,标的股票的转让价格经协商确定为人民币5.65元/股,股票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880,034,191.60元。各方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任何税务负担由双方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自行承担。
2.转让价款的支付及交易安排
2.1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共同向其提交关于标的股票转让的确认申请。
2.2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如下:
首笔转让价款:甲方将协议转让所需审批材料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审批材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批通过后且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首笔转让价款,首笔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96,015,386.22元。甲方收到乙方上述转让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需配合乙方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剩余转让价款:甲、乙双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过户后的45个工作日内,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剩余转让价款,剩余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84,018,805.38元。至此,乙方完成全部转让价款的支付。
2.3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前,如标的公司以累计未分配利润向甲方分红(当且仅当分红的股权登记日早于标的股份转让完成日), 则乙方应支付甲方的标的股份转让款应扣除标的股份对应的分红金额(税后)。
2.4本协议各方应共同办理标的股票过户的同步办理手续:
由各方负责提供所有办理标的股票转让过户手续时须交付的文件并办理标的股票转让过户的手续;
甲方按规定支付完毕本次股票转让所产生的所有手续费、印花税等相关费用;
在办理完毕上述所有手续后,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出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股票的法定证明文件。
3.违约责任
3.1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违约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义务的(包括陈述和保证),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实现本次股份转让而产生的成本费用)、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3.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包括陈述和保证)或者出现其他违约情形的,对方有权同时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1)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包括陈述和保证);
(2)如乙方未根据本协议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3)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约定或对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救济措施。
3.3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任何一期转让价款,每逾期一日,乙方应以当期应付未付之转让价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0.05%)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乙方实际支付该期全部应付未付转让价款之日止。
(2)若乙方任何一期转让价款的逾期天数达到或超过5个工作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3)甲方依据本条第(2)款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i.按本条第(1)款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截至本协议解除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ii.按本协议之约定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iii.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解除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配合甲方办理必要的回转登记手续(如标的股票已部分或全部过户至乙方名下),将标的股票的状态恢复至本协议签署之初的状态,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保密和信息披露
双方均须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标的公司/标的股票保密和信息披露的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协议双方同意,对一方或其代表提供给对方的有关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信息,以及本协议所含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定价的信息;但有证据证明是经合法授权的第三方处收到,或者经合法授权的第三方披露或公开的信息除外)予以保密。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其他方(不包括与本协议所述之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的披露方的工作人员)披露上述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
(1)双方为进行本协议所述之交易而向其他服务机构进行披露;
(2)向与本协议所述之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者监管机构披露。
除上述情形外,一方不得向任何其他方披露。
5.其他事项
5.1本协议自甲方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乙方签字并捺印后生效。
5.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本协议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其他
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收益分成、附回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转让方及其关联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协议转让受让方的锁定期承诺:受让方蒋海东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会减持标的股份。
四、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其他安排
(一)本次协议转让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要约收购,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济南泰翔与蒋海东分别编制了《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内容。
(三)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能否实施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4日

